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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提前终止合同,请求方是否仍应负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6:15
1988年8月10日,L市居民陈某租借了L市工人文化宫房子3间,两边签定了租借合同。合同规定,陈某租借工人文化宫临街房子3间开设商铺,租期为1年,月租金250元,房子租借期间室内全部设备均由陈某担任保养,房子的修补则由工人文化宫担任。工人文化宫若再租借此屋时,应提早一个月告诉陈某。房子返还时应坚持原样,有损害处承租人担任修正。合同收效后陈某就预付了全年租金3,000元,并开端运营。但房子所在地址偏避,运营困难,根本不能盈余。1988年12月10日,两边经洽谈赞同免除租借合同,工人文化宫将房子改租别人。陈某运用该房期间,墙面损坏约5平方米,窗子损坏一扇,为此陈某愿多开销一月租金作为修补费用,工人文化宫亦表示赞同。陈某合计租借房子4个月,加上多交一月租金,租金总数应为1,250元,但陈某已预交了3,000元,工人文化宫应退回1,750元租金,但却迟迟没有交还。两边为此发作了胶葛。
陈某以为,承租人只租借房子4个月,应交租1,000元,加上250元房子修补费1,250元。但预交租金剩余部分尚有1,750元,租借人已将房子另租别人,剩余部分理应交还。工人文化宫以为陈某单独要求免除合同违约,剩余租金回绝交还。陈某为追索预交租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确定了上述事实,法院以为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合法有用,但由于发作了客观状况的改动,陈某现已无法持续实行合同,陈某向工人文化宫提出要求后,两边均赞同免除合同,合同免除后工人文化宫将房子转租别人,没有形成任何丢失,因此回绝交还租金无理,法院据此作出判定
(1)工人文化宫返还多收租金1,750元;
(2)诉讼费30元由工人文化宫担负。
法院判定不完全正确。
经济合同的免除,是经济合同实行进程中经当事人两边依法达成协议,提早停止合同。免除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经当事人两边洽谈一致可缔结经济合同,也应当答应当事人免除合同。在片面状况发作改动后,这也是必要的。但免除合同后要追查违约方的职责,即便违约方没有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也要承当违约职责。本案中法院以工人文化宫没有经济丢失为由而未追查陈某的违约职责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是补偿性,即违约金是作为对方丢失的补偿。别的则是赏罚性,即违约金的偿付不以违约是否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而改动,只需发作违约行为,既使没给对方形成经济丢失,也要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这是对违约行为自身的一种赏罚。因此法院的判定中应责令陈或人给工人文化宫必定份额的违约金。
法院判定的其他方面辨明了当事人的职责。合同免除后的剩余预付租金工人文化宫不交仍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房租便是承租人占用租借人房子的费用,但陈某免除合同就不再占用该房子,租借人再收取租金就没有合同作为根据了,在法律上也讲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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