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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5:26
1、案情雷某系个别运送户。2008年5月11日,雷某雇佣唐甲和唐乙两司机驾驭一辆卡车运送货品到义乌市。此前,雷某为该车投保了车辆丢失险和车上职责险。来日清晨4时35分,唐甲驾驭卡车行进至宣广高速70km 900m处时,因未与同车道前方谢某驾驭的一辆半挂卡车坚持恰当间隔而追尾撞上,形成自己所驾驭的卡车损坏和车上司机唐乙、押货人徐某受伤。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对此事端唐某应负悉数职责,谢某、唐乙、徐某无职责。嗣后,唐乙和徐某提出申述,经法院审理调停,雷某向二人别离补偿医疗费及相关费用46743.10元和29455.50元,算计76198.60元。雷某扣除保险公司上述事端保险理赔款51589.65元,还遭受24608.95元的经济丢失,故于2009年5月提出申述,建议追偿权力,要求唐甲偿付此款。2、诉辩原告雷某诉称,被告唐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变成交通事端,具有过错,依据我国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应承当补偿职责。我故建议追偿权力,要求被告补偿因其过错行为导致我的实践丢失24608.95元。被告唐甲辩称,我夜间驾车接连超越4个小时,发作过度劳累,致使发作交通事端,此补偿职责应由雇主雷某悉数承当。3、审判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雇佣联系。法令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错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了连带补偿职责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驾驭车辆因未坚持恰当车距追尾,而负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在承当补偿职责后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其补偿所遭受的丢失合法,应予以支撑。鉴于被告夜间驾驭安全系数相对白日低、原告因车辆运送获利大于被告收益而应承当多的危险等要素,裁夺原告追偿权益的完成程度以20%为宜,因而判定被告补偿原告丢失25608.95元的20%即4921.79元。原告对此不服,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述。检察机关经审查以为,原审判定被告补偿原告实践丢失的20%没有法令依据,因被告作为负交通事端悉数职责者,在连带补偿中理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据此提出抗诉。原审法院进行了抗诉再审。再审以为,原审被告唐甲作为驾驭员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没有与前方车辆坚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而变成交通事端致第三人身危害,片面上存在严峻忽略大意,其行为构成重大过错,依法应当与雇主雷某对第三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雷某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后,依法可以向雇员唐甲追偿,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撑。原审确定现实与适用法令正确,但判定唐甲补偿雷某实践丢失的20%这样的份额显失公正,应予纠正。依据雷某无过错、唐甲的雇员身份等要素和原审裁夺的要素,改判为原审被告补偿原审原告丢失24608.95元的50%即12304. 48元。4、分析本案归于雇员致人危害中的雇主职责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错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条可知,在雇员致人危害的补偿案子中,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负补偿职责。但此并不能阐明雇员致人危害的侵权法令联系适用无过错准则。雇主的职责承当是建立在雇员对外承当职责的根底之上的。假如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雇主无需对外承当职责。如雇员形成别人的丢失是根据正当防卫,则雇员可以免责,雇主当然不必对外承当职责。在雇主对外承当职责的一起,若雇员是因成心或许重大过错致人危害的,则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谓重大过错是指,行为人因忽略或过于自信不只没有恪守法令对他较高的留意之要求,连人们一般应该留意并可以留意的要求都未到达,致使形成某种危害结果。本案中,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是因为唐甲未坚持恰当车距。而坚持恰当车距是一般人可以留意到的。因而其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当同雇主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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