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周兴明诉中宁县公安交警队违法扣车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9:49

「案情」原告:周兴明,男,38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春风扶贫车队驾驭员。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安交通警察队。法定代表人:刁树新,队长。1993年3月1日晚9时30分,中宁石空火车站养路工区员工李连轩,无照驾驭中宁县保险公司干部刘涛的两轮摩托车回家,在中宁县境内109国道1361公里加300米处忽然越线行进,与正在正常行进的吴忠市春风扶贫车队驾驭员周兴明驾驭的70-10563春风牌卡车相撞,发作交通事端,致李连轩右腿严峻破坏性骨折,后被高位截肢。当晚,周兴明赶赴中宁县交警队报案,因交警队夜间无人值勤,周回来事端现场关照。3月2日上午9时20分,县交警队接到周兴明的报案,派员勘测现场后,告诉周兴明预付医疗费5000元,并在不开具任何扣押凭证的情况下,依据国务院《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将周的轿车扣押。后中宁县交警队屡次告诉周预付医疗费,周于3月15日付了1500元。1993年5月14日李连轩出院。6月3日,中宁县公安局对李连轩的伤残作出判定。6月8日中宁县交警队作出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周负非必须职责,并于6月12日向两边宣读。周不服,向银南区域行署公安交警大队请求复议。复议确定,李连轩无照驾驭摩托车对事端负首要职责,车主刘涛随意借车给无照人违章驾驭应负非必须职责,周兴明驾车系正常行进无职责。中宁县交警队在接到复议书后,又硬性收取周兴明停车费570元,才于9月24日将周的车放行。在扣车期间,交警队还别离于6月12日、9月22日以及发还车之后的10月9日三次招集周兴明与事端职责者李连轩进行调停。周兴明在轿车被放行后,于12月24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原告诉称:依据公安部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二十条一款规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端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驭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但中宁交警队在扣车时没有给我开具凭证,尽管卷中现在有暂扣凭证,但我没见到,何况扣车日期填写过错,这是违法行为表现之一。其二,该条第二款规则:“ 因查验判定的需求,暂扣交通事端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驭证的期限为20日;需求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20日”。而中宁县交警队却将原告的车扣了205天,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其三、依据该处理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证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暂扣交通事端职责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市、区公安厅、局规则。但我自己在此次事端中无职责,因此不能扣我的车辆。其四:依据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则,一般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时限应在15日内作出,并可报请延伸15日。而中宁交警队却在93年6月8日才将职责确定书作出来,违反了上述规则。依据以上几条理由,以为被告在采纳暂扣车辆方法时,违反了法令、法规规则,使自己的利益遭到丢失,要求法院判定中宁县交警队扣车违法,补偿因侵权而形成原告的丢失54000元,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停车费570元。被告辩称:依据国务院《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三条和公安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则,交警部门有权指定肇事者的一方预付医疗费,回绝预付或许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能够暂时拘留交通事端车辆。被指定预付者既可能是有交通事端职责的当事人、也可能是无交通事端职责的当事人。指定能够采纳口头或书面形式。预付的时刻以结案前为限。本案从3月2日交警部门扣车时就已告诉原告预付医疗费,而原告不按告诉要求预付。所以交警部门采纳暂扣车辆方法是有法令依据的。暂扣时限,我区没有具体规则,只要在结案前,也就是在10月9日前采纳的暂扣方法都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问题。「审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