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证人应否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2:53
「根本案情」 1999年9月8日,陈某华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原告蔡某告贷8万元,两边并就该笔告贷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好告贷期限一年,自1999年9月8日起至2000年9月7日止,告贷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一起,被告将其一切的一栋房子的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作为向原告告贷的典当担保物。嗣后,被告只交给原告1999年9月8日至2000年9月7日的利息,告贷本金8万元和2000年9月8日后的利息未予付出。2001年6月25日,因被告向银行告贷需用房产典当,经与原告洽谈,原告赞同将陈某华典当的房子一切权证、土地运用证予以交还,改由陈某富对陈某华的告贷本金及利息供给担保,三方签订了协议,但三方未就确保担保的期限与方法作出约好。2001年7月1日,被告陈某华告贷后只还款7万元,余款一向未付。2003年,原告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陈某华偿还告贷本金1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富负连带清偿职责。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告贷联系清晰,被告陈某华负有偿还告贷本息的职责,因为两边对利息的约好超越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规则,法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对陈某富的确保职责,因原告未在法定的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故陈某富的确保职责革除。据此,法院判定被告陈某华偿还原告蔡某告贷本金1万元,告贷利息18584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确保人是否要承当确保职责。 在告贷合同中,债款人为了确保债款的安全,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是常有的事,确保便是担保的一种重要方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则了确保担保的方法有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两种。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时,担保法规则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一起担保法对确保期间和确保职责也作出了规则,即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本案中,陈某华向蔡某告贷,陈某富供给确保担保,但三方未约好确保方法和确保期间,依照担保法的规则,陈某富应按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自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止。而在此期间,蔡南段从未向陈某富建议过权力,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所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则,陈某富作为确保人的确保职责革除。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