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1:29
为了获取利益,一些人运用假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来骗钱别人的资产,一旦数额过大,就会构成违法。那么金融凭证欺诈罪的主体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个人,亦包含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欺诈的违法分子勾通,即在施行金融凭证欺诈的前后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策划、商量对策、充任内应,为欺诈违法分子供给欺诈协助的,应以金融凭证欺诈共犯论处。这是由于,进行金融凭证欺诈活动完成其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目的,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违法分子供给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
还应留意的是,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欺诈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运用职务之便的首要行为,形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刻应当依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要因其协助行为在形成了除自己地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运用职务之便而并吞、欺诈的,才以本罪共犯处分。但不管以何罪处分,都应从重处分。假如在进行此种违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纳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分。
金融凭证欺诈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危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一起又对公私产业的所有权形成危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归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目标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假如运用假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构成违法的,不构本钱罪、而应是收据欺诈罪。
所谓托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托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钱所供给的凭证与证明。运用托付收款的办法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托付收款的凭证,并供给收款依据为条件。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理事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托付收款凭证依据其办法的不同可分为邮递和电报划回两种状况,详细选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挑选,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敷衍的金钱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托付银即将金钱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供给的凭证和证明。依照银行传递凭证的办法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办法。前者即信汇办法、是指托付银行以邮递的办法划转金钱;后者即电汇,则是指托付银行选用电报的办法划转金钱。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誉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金钱、处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肯定付款的结算凭证和证明。存款人凭其能够处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处理收付金钱,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事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便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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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个人,亦包含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欺诈的违法分子勾通,即在施行金融凭证欺诈的前后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策划、商量对策、充任内应,为欺诈违法分子供给欺诈协助的,应以金融凭证欺诈共犯论处。这是由于,进行金融凭证欺诈活动完成其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目的,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违法分子供给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
还应留意的是,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欺诈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运用职务之便的首要行为,形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刻应当依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要因其协助行为在形成了除自己地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运用职务之便而并吞、欺诈的,才以本罪共犯处分。但不管以何罪处分,都应从重处分。假如在进行此种违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纳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分。
金融凭证欺诈罪客体要件
本罪所危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一起又对公私产业的所有权形成危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归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目标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假如运用假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构成违法的,不构本钱罪、而应是收据欺诈罪。
所谓托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托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钱所供给的凭证与证明。运用托付收款的办法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托付收款的凭证,并供给收款依据为条件。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理事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托付收款凭证依据其办法的不同可分为邮递和电报划回两种状况,详细选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挑选,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敷衍的金钱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托付银即将金钱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供给的凭证和证明。依照银行传递凭证的办法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办法。前者即信汇办法、是指托付银行以邮递的办法划转金钱;后者即电汇,则是指托付银行选用电报的办法划转金钱。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誉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金钱、处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肯定付款的结算凭证和证明。存款人凭其能够处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处理收付金钱,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事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便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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