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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承担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3:03

一般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
(一)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二)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二)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或许在承当补偿职责的范围内,要求有差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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