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5:23
行政处分品种,是指行政处分外在的详细表现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八条的规则,行政处分有7种。
由于很多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精确把握住行政处分的内涵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令职责”章目之下给予抽象规则,致使理论知道和环境法令都对环境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行为的鸿沟存在必定含糊性。假如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归于环境行政处分,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从《行政处分法》所规则的处分法定、事前奉告、举办听证等要求,假如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相同将按《行政处分法》的规范来作合法性检查。假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归于行政处分,而归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拟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而首要界定环境行政处分与非行政处分之边界,不仅为行政法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法令实践。
1环境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办法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和施行行政管理次序,防备与阻止社会损害事情与违法行为的发作与存在,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人身、行为及产业进行暂时束缚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办法的首要差异在于:行政处分是一种制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是一种保证性行为;行政处分是一种终究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是暂时性的程序行为。
依据这一界限,咱们就会发现,在本文榜首部分所初列的“环境行政处分”方式中,有些则不归于“环境行政处分”,而是“环境行政强制办法”。如《清洁出产促进法》第27条“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收回准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6条“指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代为处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则“在日子饮用水源遭到严峻污染,要挟供水安全等紧迫情况下,环境保护部分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纳强制性的应急办法”等。
2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实行罚
行政实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实行现已收效的行政处理决议(包含行政处分决议),行政机关依法对其施行另一个处分,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实行,直到到达前一处理决议被实行时中止。从意图上说,行政处分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实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实行前一个处理决议而施行的保证性办法;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分是一次性的,而行政实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分归于“根底行为”,行政实行罚则归于“实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在的行为规模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令上看,行政处分受《行政处分法》的调整,而行政实行罚则受即将拟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由此能够剖析,本文榜首题所列“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从本质上归于行政实行罚,由于它们都是当事人因不实行前一行政法上职责而引起的结果。
3环境行政处分与责令纠正违法
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形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施行行政处分时,一起有权力和职责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分法》第23条所明文要求的。可是,施行行政处分与责令纠正环境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彼此之间的首要差异在于:行政处分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状况的一种处理;行政处分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赏罚,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正;从行为特点上讲,责令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归于行政处分行为。
鉴上,在本文中所列的“采纳补救办法”“责令中止建造”“责令中止使用”“责令中止开垦”“扫除阻碍”等均不归于环境行政处分,而属“责令纠正违法”之行为领域。在实践中,有的环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分决议书》中将责令纠正违法作为一种处分的品种表达,则是过错的。
由于很多的环境立法并没能从行政法理上精确把握住行政处分的内涵特性,而一概在“罚则”或“法令职责”章目之下给予抽象规则,致使理论知道和环境法令都对环境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行为的鸿沟存在必定含糊性。假如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归于环境行政处分,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遵从《行政处分法》所规则的处分法定、事前奉告、举办听证等要求,假如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相同将按《行政处分法》的规范来作合法性检查。假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归于行政处分,而归于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受其他法的调整,如《行政许可法》或未来拟定的《行政强制法》调整。因而首要界定环境行政处分与非行政处分之边界,不仅为行政法理问题,更关乎环境行政法令实践。
1环境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办法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和施行行政管理次序,防备与阻止社会损害事情与违法行为的发作与存在,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人身、行为及产业进行暂时束缚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办法的首要差异在于:行政处分是一种制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是一种保证性行为;行政处分是一种终究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是暂时性的程序行为。
依据这一界限,咱们就会发现,在本文榜首部分所初列的“环境行政处分”方式中,有些则不归于“环境行政处分”,而是“环境行政强制办法”。如《清洁出产促进法》第27条“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收回准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6条“指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代为处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则“在日子饮用水源遭到严峻污染,要挟供水安全等紧迫情况下,环境保护部分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采纳强制性的应急办法”等。
2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实行罚
行政实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实行现已收效的行政处理决议(包含行政处分决议),行政机关依法对其施行另一个处分,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实行,直到到达前一处理决议被实行时中止。从意图上说,行政处分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实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实行前一个处理决议而施行的保证性办法;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分是一次性的,而行政实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分归于“根底行为”,行政实行罚则归于“实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在的行为规模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令上看,行政处分受《行政处分法》的调整,而行政实行罚则受即将拟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由此能够剖析,本文榜首题所列“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从本质上归于行政实行罚,由于它们都是当事人因不实行前一行政法上职责而引起的结果。
3环境行政处分与责令纠正违法
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形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施行行政处分时,一起有权力和职责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分法》第23条所明文要求的。可是,施行行政处分与责令纠正环境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彼此之间的首要差异在于:行政处分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状况的一种处理;行政处分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赏罚,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正;从行为特点上讲,责令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归于行政处分行为。
鉴上,在本文中所列的“采纳补救办法”“责令中止建造”“责令中止使用”“责令中止开垦”“扫除阻碍”等均不归于环境行政处分,而属“责令纠正违法”之行为领域。在实践中,有的环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分决议书》中将责令纠正违法作为一种处分的品种表达,则是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