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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5:00

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增值收益部分触及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加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别离拟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尽管都是按所得额(增值额)核算纳税,也都要汇算或清算,但是在汇(清)算时刻上,却存在着显着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汇算清缴,时刻是固定的。不管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竣工,都要如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却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关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一起包括一般住宅和非一般住宅的,应别离核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能够善于一个会计年度,也能够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如期预缴,到达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则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分为两类:
一是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悉数竣工、完结出售的;
(二)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
(一)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
(二)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
(三)纳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则的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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