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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立法上对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6:17
1、 关于被害人的精力补偿费应当列入补偿规模。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被害人有权就自己的丢失提出补偿请求权。但现在的法令仅限于物质丢失部分,并且是直接丢失,一般不触及丢失。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所遭受的丢失,特别是暴力违法致人逝世、重度伤残,或许性暴力违法、凌辱诋毁违法的情况下,被害人所遭到的物质丢失微乎其微,而精力上的损伤则难以估计、难以补偿。
假如立法上不予支撑被害人提出精力补偿,无疑给被告人减轻了担负,降低了对被害人的精力方面的权益保证。所以,自己以为,应当参照民法通则规则的准则处理刑事顺便民事案件中有关触及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也就是说,被害人应当有提出并取得精力补偿要求的权力。
2、 关于被害人的物质丢失履行难的问题。
这首要反映在履行程序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大多被判定有期徒刑,关于人民法院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确认的应当支交给被害人的补偿费用,往往得不到及时、悉数的履行。由于在大都时分,除了人民法院现已查封、扣押被告人产业或许其近亲属代为付出的外,需等候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才开端履行程序,其结果是被害人的丢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足额的补偿,这是咱们法令人应当加以研讨处理的课题。
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或许由于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没有经济能力可供履行;或许虽没有判处死刑,但的确没有产业而其家族亲朋又不乐意替代其补偿,导致即便判定补偿被害人的经济以及精力丢失,也是一纸空文,在此情况下,笔者主张,能够由国家或有关部门建立补偿基金,限制一些基金收取条件,为那些遭到了危害而的确没有得到恰当补偿的被害人供给必要的经济保证或补偿,表现社会关于被害人的抚恤以及关于被告人方面的帮扶,显然是倡议文明、倡议法制社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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