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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1-87)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0:09
李某原在甲公司上任,适用不守时作业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吞并,李某成为乙公司员工,持续适用不守时作业制。2012年12月,因为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筛选”的规则,决议停止与李某的劳作联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作争议裁定请求,建议:原劳作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向未与自己签定新的书面劳作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公司停止合同违法,应康复自己的作业。关于乙公司吞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作合同及作业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由乙公司持续实行
B.如原劳作合同持续实行,在甲公司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乙公司的作业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免除其劳作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作合同代替原劳作合同
D.如免除原劳作合一起甲公司已付出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在甲公司的作业年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责任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
选项B.D正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据此可知,甲公司免除合同并付出补偿金后,乙公司再签的合同归于全新的合同,与之前的合同没有任何继承联系,所以乙公司再免除或停止合一起要独自核算作业年限。
选项C正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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