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七个子女的遗产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8:20
本年2月的一天,家住和平区的李老汉因病过世。没多久,一场七个子女与李老汉后老伴之间的遗产承继胶葛便沸反盈天地开端了。
遗言起争端
这场遗产承继胶葛还得从李老汉生前的一段再婚日子说起。
1999年,李老汉70岁。这年5月,李老汉的前妻过世。一年后,有热心人给老汉介绍了岳女士,相处了一年多后,虽然七个子女因岳女士的年纪与其父相差悬殊等原因不怎么支撑,但李老汉仍是于2002年6月与岳女士挂号成婚了。
更让孩子们感到不解的是,父亲在与后老伴儿日子了几个月后,就立了份遗言并进行了公证。遗言内容大致为:“我有一处高楼,是与前妻的一起产权,在我逝世后,将此房产中归于我的部分,遗留给现在的妻子岳女士,他人无权承继。”这份遗言更加深了子女对这桩婚姻的不满。
对立焦点:房产
李老汉过世后,岳女士以为,白叟生前立有遗言,自己对房子理应具有产权;而白叟的子女们却以为,父亲生前没有征得子女赞同便将家庭成员公同具有的产业立了遗言,这份遗言是无效的。
要说李老汉留下的这栋房产,还真有些说道。本来,上个世纪80年代初,李老汉所在单位考虑他家人口多,日子困难,便分给了这套住宅给他家,按其时的说法,这房属公房。1996年时,时值房改,公房才转为私房。要说李老汉的儿女们为何要和岳女士争个理解呢?问题也就在公房转私房这件事上。其时,李老汉的前三个子女都已成家另过,老六、老七仍在读书,家中老四、老五成了顶梁柱。房改时,现已上班的老五李伟交了7000多元的房改款,过后又给家里装了电话,换了铝合金窗户共用去2万多元。其时李老汉和前妻说定,今后李伟成婚的话,这房子就归他。其时,兄妹几人都表示赞同。后来,李伟成婚时就将此房作为了新房。李伟觉得,岳女士想“独霸”房产没有道理,由于房改时,一起寓居的人都已有经济收入,自己的四姐李梅对该房也进行了出资,该高楼实际上是一起产业。何况,三姐李玲因有残疾,日子困难,父亲却未予考虑。因而,父亲是无权单独处置一起产业的。
岳女士见承继遗产有了争端,便一纸诉状将李老汉的七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承继并切割遗产。
法庭审理
和平区法院在审理中首要对李老汉所立遗言是否有用进行了查验。依据承继法的相关规定,在被承继人建立遗产规模时,应先把家庭共有产业中归于子女的比例区分出来,但李老汉在立该份遗言时却未考虑家庭共有人的产业及三女儿(李玲)是残疾人的现状,却将遗产指定给了岳女士承继,这违反了承继法的相关规定,故李老汉所立遗言部分有用。
经价格部分认证,李老汉的争议房价值为5.1862万元。法庭以为,按着承继法及该案特色,该房产应按四人即被承继人李老汉、李老汉前妻、被告李梅、李伟共有。按房价5.1862万元四人每人可享有12965.50元。七被告与被承继人李老汉对老汉前妻部分遗产12965.50元按法定承继分别为1620.68元。故被承继人李老汉的遗产比例为14586.18元(12965.50元 1620.68元),考虑李玲身有残疾,缺少日子来源,被承继人李老汉应给李梅留下必要的遗产比例,即14586.18元由原、被告等8人一起分配的数额1823.27元享有。依照李老汉的部分有用遗言,剩下12762.91元(14586.18元-1823.27元)由原告岳女士承继。
法院最终判定:价值5.1862万元的争议高楼由原告岳女士分得12762.91元;被告李梅、李伟各分得14586.18元,被告李玲分得3443.95元(1620.68元 1823.27元);其他被告各分得1620.68元。
遗言起争端
这场遗产承继胶葛还得从李老汉生前的一段再婚日子说起。
1999年,李老汉70岁。这年5月,李老汉的前妻过世。一年后,有热心人给老汉介绍了岳女士,相处了一年多后,虽然七个子女因岳女士的年纪与其父相差悬殊等原因不怎么支撑,但李老汉仍是于2002年6月与岳女士挂号成婚了。
更让孩子们感到不解的是,父亲在与后老伴儿日子了几个月后,就立了份遗言并进行了公证。遗言内容大致为:“我有一处高楼,是与前妻的一起产权,在我逝世后,将此房产中归于我的部分,遗留给现在的妻子岳女士,他人无权承继。”这份遗言更加深了子女对这桩婚姻的不满。
对立焦点:房产
李老汉过世后,岳女士以为,白叟生前立有遗言,自己对房子理应具有产权;而白叟的子女们却以为,父亲生前没有征得子女赞同便将家庭成员公同具有的产业立了遗言,这份遗言是无效的。
要说李老汉留下的这栋房产,还真有些说道。本来,上个世纪80年代初,李老汉所在单位考虑他家人口多,日子困难,便分给了这套住宅给他家,按其时的说法,这房属公房。1996年时,时值房改,公房才转为私房。要说李老汉的儿女们为何要和岳女士争个理解呢?问题也就在公房转私房这件事上。其时,李老汉的前三个子女都已成家另过,老六、老七仍在读书,家中老四、老五成了顶梁柱。房改时,现已上班的老五李伟交了7000多元的房改款,过后又给家里装了电话,换了铝合金窗户共用去2万多元。其时李老汉和前妻说定,今后李伟成婚的话,这房子就归他。其时,兄妹几人都表示赞同。后来,李伟成婚时就将此房作为了新房。李伟觉得,岳女士想“独霸”房产没有道理,由于房改时,一起寓居的人都已有经济收入,自己的四姐李梅对该房也进行了出资,该高楼实际上是一起产业。何况,三姐李玲因有残疾,日子困难,父亲却未予考虑。因而,父亲是无权单独处置一起产业的。
岳女士见承继遗产有了争端,便一纸诉状将李老汉的七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承继并切割遗产。
法庭审理
和平区法院在审理中首要对李老汉所立遗言是否有用进行了查验。依据承继法的相关规定,在被承继人建立遗产规模时,应先把家庭共有产业中归于子女的比例区分出来,但李老汉在立该份遗言时却未考虑家庭共有人的产业及三女儿(李玲)是残疾人的现状,却将遗产指定给了岳女士承继,这违反了承继法的相关规定,故李老汉所立遗言部分有用。
经价格部分认证,李老汉的争议房价值为5.1862万元。法庭以为,按着承继法及该案特色,该房产应按四人即被承继人李老汉、李老汉前妻、被告李梅、李伟共有。按房价5.1862万元四人每人可享有12965.50元。七被告与被承继人李老汉对老汉前妻部分遗产12965.50元按法定承继分别为1620.68元。故被承继人李老汉的遗产比例为14586.18元(12965.50元 1620.68元),考虑李玲身有残疾,缺少日子来源,被承继人李老汉应给李梅留下必要的遗产比例,即14586.18元由原、被告等8人一起分配的数额1823.27元享有。依照李老汉的部分有用遗言,剩下12762.91元(14586.18元-1823.27元)由原告岳女士承继。
法院最终判定:价值5.1862万元的争议高楼由原告岳女士分得12762.91元;被告李梅、李伟各分得14586.18元,被告李玲分得3443.95元(1620.68元 1823.27元);其他被告各分得1620.68元。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