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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的账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8:19

【问题】
咱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新管帐准则。2009年自查2007年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补缴了20000元税款和5000元滞纳金,应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回答】
管帐方面所触及的应补缴税款可视为因核算过错、忽略或许误解现实而形成的前期过失。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过失更正》,企业应当选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过失,但确认前期过失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在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过失时,视同该项前期过失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办法。即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一起核算调整所影响的所得税、管帐赢利及赢利分配各项目数额,别离予以调整。这些项目的调整除了调整2009年报表年头数,还应该调整2007年、2008年的相关比较数据。所付出的税款滞纳 金,计入付出当期的经营外开销。
税务上,除按规则补缴税款外,还会由于补缴税款而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交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则:“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处理的规则交还。”实践中,对企业因核算过错、使用管帐方针过错、忽略或误解现实以及作弊发生的影响,在发现前期过失时,应依照税法规则从头核算前期应交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阐明原因并从头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 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交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故你们因补缴税款影响所属年度(即2007年)的所得税数额应该按规则供给必要材料请求退税或许抵顶今后年度的应缴税款。所交纳的5000元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依照管帐准则精力,假如企业以为补缴税款事项归于不重要的前期过失,则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而只调整发现当期(即2009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归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不过税法上并不因重要性程度采纳不同的处理方式,故即便管帐上作为非重要过失简化处理,税务上仍应按前面所述的税务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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