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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拍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6:28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矩:“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歹意勾结,危害别人利益”。一旦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歹意勾结,给别人形成危害的,拍卖应予无效,即属无效拍卖。所谓无效拍卖,是指违反法令规矩或或许形成消沉社会影响而其结果不为法令所承认可拍卖活动。无效拍卖危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许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法令所制止。在拍卖实践中,无效拍卖一般包含以下几种状况:
一、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是指因拍卖形成公民个人或社会利益危害的行为。例如,恣意拍卖的出卖人托付拍卖人拍卖其家庭日子必需品,致使其家人日子发作困难。又如拍卖公营小企业,但对原企业员工未作妥善组织,致使员工日子无着落,影响社会安稳,这也归于无益拍卖的领域。无益拍卖的确认,一般以法令规矩为准,法令无明确规矩的,依照司法常规承认。
二、违法拍卖。违法拍卖作为法令制止的行为,其特征是显着或不显着地违反法令规矩。恣意拍卖中拍卖人为自己竞买或指派别人为自己竞买,竞买入相互勾结压低或举高出价,拍卖人代别人竞买等,这类行为违反法令和拍卖规矩,不管其是否促进拍卖成交,依法都应属无效。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物未经查封或查封无效即予拍卖的,其行为也应无效。此外,拍卖物品为违禁物、出卖人对拍卖物无所有或处置权的拍卖,以及拍卖程序违法,经好坏关系人提出拍卖人仍不纠正的拍卖,也会导致无效。
三、违反当事人实在志愿的拍卖。恣意拍卖中出卖人的意思表明是决议拍卖能否施行及完结的要害。故在其托付拍卖人拍卖物品时,拍卖人应根据出卖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来进行。出卖人的意思表明一般在托付协议中确认,因而,拍卖人一旦承受出卖人的托付为之拍卖,即应受托付协议的束缚,根据协议施行拍卖活动,遇有特别景象不能根据协议拍卖时,应征得出卖人的赞同方可对拍卖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不然即会违反出卖人的实在志愿,依此进行的拍卖既违法,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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