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9:53
事例:债款人A对债款人B享有到期债款, B与次债款人C之间有告贷合同,此债款也现已到期,但告贷合同中包含有裁定条款,且B怠于行使对C的债款,若此刻A欲行使代位权,能否经过裁定程序来处理?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并对债款人构成危害时,法令赋予债款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之债款的权力。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代位权是构成权,由于代位权依债款人一方的意思表明而不用依债款人的意思表明就能够行使,这正是构成权的根本内在。另一观念是管理权能说,史尚宽先生以为代位权为行使别人的债款权力,其以权力或法令关系变更为意图,虽与构成权相似,然非依权力人一方之意思表明而构成法令上之效能,惟依实施债款人之权力而行使,故非朴实构成权,乃系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之管理权,然后债款人应以仁慈管理人之留意行使其权力。还有一种观念是债款权能说,王利明、崔建远先生以为,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关于债款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款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是保全万能,保全好像债款所具有的请求权、履行权、保有权、处置权能相同应为债款固有的权能。笔者以为,在剖析代位权性质时,首先应差异代位权和合同权力的转让之间的差异。从设置意图看,合同法在债的保全中设置代位权是在于,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时,避免构成“职责产业”的不妥削减,危及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因而,为了保全债款人产业的完好,以终究完成债款人的债款,法令赋予债款人享有代位权,而合同债款的转让准则设置的意图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债款,并保证作为一种买卖方法的债款搬运的顺利完成。其次,代位权的作用是依据法令的直接规矩而发作的,而非好像一般债款让与是两边自在的契约行为。一起,根据代位权的作用是法令直接规矩的,即只能以其债款为限。因而,笔者以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款转让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模没有差异实体权仍是程序上的权力,学者们也有不同的了解。笔者以为,《合同法解说(一)》中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了特别规矩,阐明程序权力也是代位权不行别离的部分,因而,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都是代位权的组成部分。二、关于代位权人能否成为裁定协议当事人的评论裁定协议是指两边当事人乐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作或现已发作的争议提交裁定组织进行裁定的协议。关于裁定协议能否束缚未在协议上签字的第三人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仍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争辩。笔者试从对这一事例的评论中剖析裁定协议是否对第三人有束缚力。笔者以为该事例中债款人A能够经过裁定程序行使代位权,理由如下:榜首,我国的裁定实践的支撑。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我国海事裁定委员会经过了“裁定事务协调会”,承认了如下规矩:合同权力义务悉数由继承人继承或代位求偿的,其间裁定条款对继承人和代位人有用;合同转让的新的合同各方也约好合同其他规矩依然适用的,其间裁定条款对包含受让人在内的各方均有用。尽管代位权同代位求偿权有别,但从立法意图、性质上两者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可类比适用。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征求定见稿)》榜首条第三款规矩,第三人行使缔结裁定协议的一方在裁定事项中的权力的,裁定协议对第三人有用。尽管仅仅定见稿,却也或多或少反映了最高院的立法情绪。第二,有学者以为,《合同法》第73条的规矩反映了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该准予债款人经过其他途径处理。一起,第73条仅提及可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请求权,这给裁定协议的效能确定带来变数,因而,关于债款人经过裁定方法行使代位权的远景并不感到达观。但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矩可看出,该条款并没有清晰扫除债款人能够向裁定组织提起裁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