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罪数形态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8:24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体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一致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首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体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一致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首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的处理准则。一罪和数罪向来是刑法理论研讨的难点和争辩的焦点,关于稳妥欺诈罪而言,由于立法特别规则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尤为杂乱,而正确了解和答复这一问题是进一步完结对本罪的司法确认,然后正确适用法令的重要环节。
一、稳妥欺诈罪罪数形状问题研讨的必要性
1、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一般不是孤立的,行为人在施行稳妥欺诈违法的过程中,其行为往往会冒犯其他的违法。稳妥欺诈罪的施行过程中,一般都凭借了一些违法手法来制作稳妥事端,如为了骗得稳妥金而杀人、放火、成心毁损资产,或许假造、变造与稳妥事端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依据等。也便是说,在稳妥欺诈违法中,往往会一起呈现两种行为——手法行为和意图行为,而手法行为和意图行为之间一般又都具有牵连联络。那么,关于这些手法行为又一起独立构成其他违法的景象,是按稳妥欺诈罪一罪论处仍是施行数罪并罚,就涉及到本罪的罪数形状问题。
2、现行《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则与刑法的全体规则及刑法理论存在着必定的抵触。《刑法》第198条第1款将稳妥欺诈违法的手法行为列为五项,可是该条第2款仅规则:“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但对榜首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假如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是否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没有规则。这样就给稳妥欺诈违法定性带来一些疑难问题:(1)当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时,若成心虚拟稳妥标的的手法行为冒犯了其他罪名时;当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事端原因或夸张丢失程度骗得稳妥金时,若手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当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时,若其假造的手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是数罪并罚,仍是从一重罪论处或以一重罪从重论处。(2)当以成心构成产业丢失、成心构成被稳妥人死一亡、伤残或许疾病为手法并施行稳妥欺诈未遂时,是数罪并罚,仍是以一罪论处;该一罪是稳妥欺诈未遂罪,仍是手法行为所冒犯的罪名之罪。(3)当仅施行了稳妥欺诈的手法行为,例如成心杀人、成心放火、成心损伤、成心破坏资产等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还未及施行稳妥欺诈的意图行为时,即未及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未施行骗得稳妥金的行为时,是以手法行为之既遂和意图行为之准备数罪并罚仍是以手法行为所冒犯之罪名一罪论处。这些问题都是稳妥欺诈违法在司法实践中所常见的。
3、现行《刑法》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的罪数形状问题,对这部分问题也有研讨的必要。如《刑法》第198条第2款有关于稳妥欺诈罪数罪并罚的规则,那么该对其怎么了解和适用《刑法》中规则了稳妥欺诈罪,一起又有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规则,它们是什么样的联络稳妥欺诈罪的牵连犯的规则能够说是比较紊乱的,那么在实践中怎么适用呢稳妥欺诈罪是否存在吸收犯呢只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理论才干更好的辅导实践。本文仅就稳妥欺诈罪中的“本质的一罪(包含法规竞合和想像竞合)”和“处分的一罪(包含牵连犯和吸收犯)”和数罪并罚问题谈谈自己的观念。
二、对《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了解
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则,犯稳妥欺诈罪,一起具有以下景象,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1)投保人、被稳妥人成心构成产业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或许构成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爆破罪、成心破坏公私资产罪等。(2)投保人、受益人成心构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骗得稳妥金的,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或许构成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不合法拘禁罪、优待罪等。尽管,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上述两种景象实践上归于牵连犯,即为了骗得稳妥金,而违法的手法或办法又冒犯了其他罪名,理论上一般以为从一重罪处断。可是,已然刑法明文规则对此行为数罪并罚,明显是由于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自身现已严峻侵犯了法益,构成了独立的违法,而骗得稳妥金便是运用制作的稳妥事端施行的另一违法行为,理应以数罪论处。那么,为何《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前三项行为并没有规则为数罪并罚呢笔者了解,《刑法》第198条第2款是对制作稳妥事端的手法行为做出的处分规则,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杀人等行为之间,虽有联络,但并不契合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构成要件。也即从违法构成上剖析,欺诈行为与杀人等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并没有彼此容纳的联络,所以不能视为牵连犯。立法规则数罪并罚是立法者对这种手法违法严峻性的清楚知道。
别的,从司法实践看,立法者之所以要着重对这种状况施行数罪并罚,首要仍是由于相似的状况较为严峻,不施行数罪并罚,或许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重罪轻判,而运用数罪并罚或许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把握科罪量刑的规范。而对虚拟标的、夸张丢失程度、假造虚伪事端原因、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等手法行为,立法之所以未作规则,是由于这种手法行为一般通过事端鉴定人、事端证明人、产业点评人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来完结,稳妥欺诈行为人自己往往还难以施行,所以,立法者在第198条第4款做出规则,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点评人成心供给虚伪的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供给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的共犯论处。别的,关于投保人(即被稳妥人)成心构成自己逝世或损伤而骗得稳妥金的景象也需求特别注意。一般来说,自杀者或自伤者自己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并不构成其他违法,但假如别人有协助其自杀或自伤的,则协助者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可构成成心杀人罪或成心损伤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三、稳妥欺诈罪的本质一罪问题
1、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则了欺诈罪,但一起规则“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第224条规则了合同欺诈罪,一起第198条又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问题也便是稳妥欺诈罪与欺诈罪、合同欺诈罪的竞合问题。法规竞合从不同的视点调查具有不同的体现形状。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从法条之间的联络进行调查,归于“因特别联络而构成的法规竞合”,也便是两个(及以上)刑法规范之间具有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联络时构成的法规竞合,即稳妥欺诈罪与欺诈罪、合同欺诈罪之间构成的法规竞合;从违法构成的视点进行调查,其归于“因违法目标不同而构成的法规竞合”,如投保人在缔结稳妥合同的过程中,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其一方面归于在一般的合同签定的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而构成合同欺诈罪,一起又由于签定的是稳妥合同而构成稳妥欺诈罪,因而构成合同欺诈罪与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从竞合形式上进行调查,其归于“多规范的竞合”,如投保人在缔结稳妥合同的过程中,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一起契合欺诈罪、合同欺诈罪和稳妥欺诈罪三个法令规范。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体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一致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首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
一般来说,法规竞合时的法令适用首要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准则,其次是重法优于轻法准则。因而,在呈现稳妥欺诈罪与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的法规竞合时,咱们优先适用关于稳妥欺诈罪的刑法规则。但由于稳妥欺诈罪的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合同欺诈罪和欺诈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欺诈罪乃至或许因转化而至死刑),因而在极特别的状况下,咱们也有或许适用合同欺诈罪或欺诈罪的有关规则。
2、稳妥欺诈罪的想像竞合
上文现已证明,行为人只是施行了制作稳妥事端的违法行为时,就稳妥欺诈罪而言,只是处于准备阶段,还没有着手施行。那么,可否将制作稳妥事端所构成的违法与稳妥欺诈罪的准备(或准备阶段的间断)施行数罪并罚呢例如,以成心放火为手法制作稳妥事端,在施行骗得稳妥金的过程中案发,是定一罪,仍是两罪
稳妥欺诈罪的“着手”时刻应该是行为人开始施行向稳妥人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行为的时刻。在这个条件下,行为人施行结束了虚拟稳妥标的、假造虚伪的稳妥事端原因、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成心制作稳妥事端或成心损伤被稳妥人等行为今后,不管出于片面原因仍是客观原因,没有向稳妥公司传递虚伪信息或许成心隐秘本相的,应该归于稳妥欺诈罪的违法准备。就本罪而言,从片面上讲,行为人是依据意图罪——稳妥欺诈罪的成心而施行准备行为——放火;从客观上看,由于未能向稳妥公司索赔,行为人实践上只施行了一个行为,只不过这一行为一起兼有意图罪——稳妥欺诈罪的准备行为和手法罪——放火罪的施行行为的两层性质;从成果看,由于意图罪的准备行为被逼停留在准备阶段,它只能构成意图罪的准备犯,而准备行为自身又构成独立违法,所以,一个行为一起冒犯了刑法规则的数个罪名,彻底契合想像竞合犯的特色:“行为人出于一个违法成心,施行一个违法行为而一起冒犯数个罪名的违法形状”。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的处理准则处理——从一重处断。或许会有学者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只按较重的罪的准备犯处分,会轻纵违法分子。笔者以为,这种忧虑是不用要的,由于我国刑法规则,关于准备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这种“能够型情节”标明我国刑事立法对准备犯的处理采纳“得减准则”而非“必减准则”。所以,“假如准备行为自身又构成另一较重罪的既遂犯时,彻底能够不考虑准备犯这一从轻情节”。
咱们能够来看一个典型事例:甲租借某修建公司场所开了一个舞厅,并为舞厅产业投了32万稳妥。后因甲无力付出租金,场所被修建公司封闭。甲在气急又无法的状况下,决议放火焚毁歌舞厅,既能够解对修建公司之恨,又能够从稳妥公司获取稳妥赔偿金。甲在放火后暴露,未到稳妥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据前述关于稳妥欺诈罪的“着手”规范,在本案中,行为人甲施行放火行为时,就稳妥欺诈罪而言,只处于准备阶段,还未着手。对本案,应按照想像竞合犯来处理。理由是:其一,甲在施行放火行为后就案发,尽管其放火的意图在于为稳妥欺诈制作条件,可是行为人只要一个放火行为,还没有施行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的行为,并不契合稳妥欺诈罪的行为要件,不能适用稳妥欺诈罪来定性。由于稳妥欺诈罪法定五项景象,除了手法行为之外,都一起还有一个“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包含现已骗得稳妥金和着手施行了骗得稳妥金但没有骗得到手的行为,但不包含底子还没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的状况。所以,只要手法行为,不是完好意义上的稳妥欺诈违法行为。仅施行了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而没有向稳妥公司索赔时就案发,不契合稳妥欺诈罪过为要件。其二,行为人为了骗得稳妥金而以放火等手法制作稳妥事端,但还没有向稳妥人提出索赔的行为,归于想像竞合犯,放火的意图在于制作稳妥事端,为骗得稳妥金制作条件,所以,放火的行为既是放火罪的施行行为,又是稳妥欺诈罪的准备行为,是一行为冒犯两个罪名,应该按照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分。咱们不能对此以为应当施行放火罪和稳妥欺诈准备罪的并罚,由于数罪并罚建立在两个行为冒犯两个罪名,构成两个罪,而此处是一个行为,没有并罚的条件,不然,便违反了刑法中的“制止对一罪进行重复点评”的准则。
四、稳妥欺诈罪的处分一罪问题
1、稳妥欺诈罪的牵连犯
稳妥欺诈违法杰出的特色便是其违法手法或许会冒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违法,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有冒犯其他罪名的违法形状。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施行一个违法为意图;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联络;数个行为有必要冒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办法或成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过的办法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的五种复行为办法。这些复行为中“骗得稳妥金”是稳妥欺诈罪的意图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便是本罪的办法行为,因而,在必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办法都有或许构成牵连犯。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处断准则的观念,首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念以为,关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科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惩罚。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建议着重,关于一切牵连犯均应施行数罪并罚。三是两层处断说。此种理论以为,关于牵连犯既不能一概选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必定的规范决议终究采纳何种准则予以处断。两层处断说详细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令规则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关于刑法无明文规则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关于刑法明文规则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施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过轻重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关于损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关于损害程度严峻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施行数罪并罚。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详细违法的牵连犯的处理来看,有的规则从一重处分,有的规则从一重从重处分,有的规则独立的法定刑,也有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立法规则献身了刑法公平、相等的价值取向,昭示了崇尚名利的惩罚价值观,即以不同的惩罚办法对牵连犯给予不同的惩罚报应,其依据便是该罪的社会损害性程度及惩治和防备该种违法所需求的惩罚。应该供认我国《刑法》的此种立法辅导思想有必定的合理性,但的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操作规范不同而致使实践处断成果的不一致。例如杀戮别人假充被稳妥人逝世骗得稳妥的行为与杀戮被稳妥人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就或许有不同的处理成果,由于依据法令规则,前者能够从一重处断而后者是数罪并罚。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体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一致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首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
如上所述,刑法理论一般以为在法令没有规则的状况下,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分,实践中也根本如此。但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却仅规则,行为人施行第1款第4项或第5项行为构成数罪时施行数罪并罚。现在的问题是,就本罪而言,为什么立法只对施行本条第4、5项行为牵连构成数罪时规则按数罪并罚处理,而在行为人施行第1款前三项行为时,相同也有构成数罪的或许(早年三项行为的手法“虚拟、假造、夸张”等用语可知,行为人或许一起构成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或许行为人向稳妥事端的鉴定人受贿时构成受贿罪等罪),却为何未规则要数罪并罚呢即,为什么施行同一种违法在牵连其他不同违法时,却要进行不同的处理呢笔者以为,逃避不如正视,在此,咱们能够试着剖析一下第2款规则的合理性。首要,施行第4、5项行为假如牵连的是较稳妥欺诈罪为重的罪名,仍能够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较重的罪名如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处分然后遵循罪刑相适应准则,彻底不用并罚。其次,施行第4、5项行为牵连的违法未必重于稳妥欺诈罪,这种状况彻底能够按稳妥欺诈罪这个较重的罪名处分,更没有并罚的必要。最终,施行前三项行为所牵连的罪名未必轻于稳妥欺诈罪,而第2款却未规则这种状况能够数罪并罚。这明显无法说明之所以做出第2款规则的依据和理由。按照这一规则处理,极或许呈现这样的成果:行为人施行稳妥欺诈罪,其手法行为牵连一个较轻的罪名所遭到的处分却重于其办法行为牵连一个较重的罪名,其原因却只是是由于行为人采纳了不同的骗赔办法罢了。笔者不想就这一问题过多羁绊,但理论上的无法无懈可击和实践中的不合情理恰恰标明立法的短缺。
接下来的问题是,对行为人施行《刑法》19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稳妥欺诈违法时其行为手法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是以数罪仍是以一罪处分呢对这个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在立法对此没有规则时只能依常规从一重罪处分。而有的学者以为从构成牵连犯需具有的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动身,对为骗得稳妥金而受贿的行为应当施行数罪并罚,对为骗得稳妥金而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的,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分的准则进行处理。笔者赞同榜首种观念,以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则的状况下,行为人施行《刑法》198条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行为的,不管其办法行为冒犯的是何种罪名均按照牵连犯的一般论处准则从一重罪从重处分。也便是说行为人办法行为不是成心制作稳妥事端,而是虚拟事端原因、夸张丢失程度、假造事端或虚拟标的,当办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则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分。
2、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违法行为,其间一个违法行为吸收其他的违法行为,仅建立吸收的违法行为一个罪名的违法形状。吸收犯建立的关键是吸收联络的存在。吸收联络在刑法理论上首要以为有以下三种: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笔者以为,关于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这种状况不独自作为吸收犯处理较好。由于准备行为是施行行为的先行阶段,尽管并非每种详细违法都有准备行为,但大多数违法往往都是通过准备而转入施行行为的。这时,吸收犯的“吸收行为”和牵连犯“牵连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咱们彻底能够用牵连犯的理论来处理这种状况。因而,笔者以为,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包含以下两种状况:
榜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儿所说的行为的轻重,首要是依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别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峻,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人骗得稳妥金后,将稳妥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状况下,躲藏行为是骗得稳妥金后的天然成果,稳妥欺诈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躲藏行为,只建立稳妥欺诈罪而不再建立窝藏赃物罪。
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依据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的分工和效果区别的。再将共犯分为一起首犯、唆使犯和协助犯的状况下,一般以为施行行为与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比较,施行行为是主行为,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唆使行为与协助行为比较,唆使行为是主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因而,在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中,若行为人先唆使或协助别人违法,随后又亲身参加到稳妥欺诈罪的施行行为傍边的,其唆使行为或协助行为,则为稳妥欺诈的施行行为所吸收;若唆使别人去施行稳妥欺诈罪,随后又协助别人施行违法的,则其协助行为就为稳妥欺诈的唆使行为所吸收。
因而,对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违法处断。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体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一致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首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的处理准则。一罪和数罪向来是刑法理论研讨的难点和争辩的焦点,关于稳妥欺诈罪而言,由于立法特别规则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尤为杂乱,而正确了解和答复这一问题是进一步完结对本罪的司法确认,然后正确适用法令的重要环节。
一、稳妥欺诈罪罪数形状问题研讨的必要性
1、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一般不是孤立的,行为人在施行稳妥欺诈违法的过程中,其行为往往会冒犯其他的违法。稳妥欺诈罪的施行过程中,一般都凭借了一些违法手法来制作稳妥事端,如为了骗得稳妥金而杀人、放火、成心毁损资产,或许假造、变造与稳妥事端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依据等。也便是说,在稳妥欺诈违法中,往往会一起呈现两种行为——手法行为和意图行为,而手法行为和意图行为之间一般又都具有牵连联络。那么,关于这些手法行为又一起独立构成其他违法的景象,是按稳妥欺诈罪一罪论处仍是施行数罪并罚,就涉及到本罪的罪数形状问题。
2、现行《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则与刑法的全体规则及刑法理论存在着必定的抵触。《刑法》第198条第1款将稳妥欺诈违法的手法行为列为五项,可是该条第2款仅规则:“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但对榜首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假如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是否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没有规则。这样就给稳妥欺诈违法定性带来一些疑难问题:(1)当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时,若成心虚拟稳妥标的的手法行为冒犯了其他罪名时;当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事端原因或夸张丢失程度骗得稳妥金时,若手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当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时,若其假造的手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是数罪并罚,仍是从一重罪论处或以一重罪从重论处。(2)当以成心构成产业丢失、成心构成被稳妥人死一亡、伤残或许疾病为手法并施行稳妥欺诈未遂时,是数罪并罚,仍是以一罪论处;该一罪是稳妥欺诈未遂罪,仍是手法行为所冒犯的罪名之罪。(3)当仅施行了稳妥欺诈的手法行为,例如成心杀人、成心放火、成心损伤、成心破坏资产等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还未及施行稳妥欺诈的意图行为时,即未及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未施行骗得稳妥金的行为时,是以手法行为之既遂和意图行为之准备数罪并罚仍是以手法行为所冒犯之罪名一罪论处。这些问题都是稳妥欺诈违法在司法实践中所常见的。
3、现行《刑法》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的罪数形状问题,对这部分问题也有研讨的必要。如《刑法》第198条第2款有关于稳妥欺诈罪数罪并罚的规则,那么该对其怎么了解和适用《刑法》中规则了稳妥欺诈罪,一起又有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规则,它们是什么样的联络稳妥欺诈罪的牵连犯的规则能够说是比较紊乱的,那么在实践中怎么适用呢稳妥欺诈罪是否存在吸收犯呢只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理论才干更好的辅导实践。本文仅就稳妥欺诈罪中的“本质的一罪(包含法规竞合和想像竞合)”和“处分的一罪(包含牵连犯和吸收犯)”和数罪并罚问题谈谈自己的观念。
二、对《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了解
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则,犯稳妥欺诈罪,一起具有以下景象,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1)投保人、被稳妥人成心构成产业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或许构成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爆破罪、成心破坏公私资产罪等。(2)投保人、受益人成心构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骗得稳妥金的,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或许构成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不合法拘禁罪、优待罪等。尽管,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上述两种景象实践上归于牵连犯,即为了骗得稳妥金,而违法的手法或办法又冒犯了其他罪名,理论上一般以为从一重罪处断。可是,已然刑法明文规则对此行为数罪并罚,明显是由于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自身现已严峻侵犯了法益,构成了独立的违法,而骗得稳妥金便是运用制作的稳妥事端施行的另一违法行为,理应以数罪论处。那么,为何《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前三项行为并没有规则为数罪并罚呢笔者了解,《刑法》第198条第2款是对制作稳妥事端的手法行为做出的处分规则,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杀人等行为之间,虽有联络,但并不契合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构成要件。也即从违法构成上剖析,欺诈行为与杀人等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并没有彼此容纳的联络,所以不能视为牵连犯。立法规则数罪并罚是立法者对这种手法违法严峻性的清楚知道。
别的,从司法实践看,立法者之所以要着重对这种状况施行数罪并罚,首要仍是由于相似的状况较为严峻,不施行数罪并罚,或许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重罪轻判,而运用数罪并罚或许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把握科罪量刑的规范。而对虚拟标的、夸张丢失程度、假造虚伪事端原因、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等手法行为,立法之所以未作规则,是由于这种手法行为一般通过事端鉴定人、事端证明人、产业点评人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来完结,稳妥欺诈行为人自己往往还难以施行,所以,立法者在第198条第4款做出规则,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点评人成心供给虚伪的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供给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的共犯论处。别的,关于投保人(即被稳妥人)成心构成自己逝世或损伤而骗得稳妥金的景象也需求特别注意。一般来说,自杀者或自伤者自己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并不构成其他违法,但假如别人有协助其自杀或自伤的,则协助者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可构成成心杀人罪或成心损伤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三、稳妥欺诈罪的本质一罪问题
1、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则了欺诈罪,但一起规则“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第224条规则了合同欺诈罪,一起第198条又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问题也便是稳妥欺诈罪与欺诈罪、合同欺诈罪的竞合问题。法规竞合从不同的视点调查具有不同的体现形状。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从法条之间的联络进行调查,归于“因特别联络而构成的法规竞合”,也便是两个(及以上)刑法规范之间具有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联络时构成的法规竞合,即稳妥欺诈罪与欺诈罪、合同欺诈罪之间构成的法规竞合;从违法构成的视点进行调查,其归于“因违法目标不同而构成的法规竞合”,如投保人在缔结稳妥合同的过程中,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其一方面归于在一般的合同签定的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而构成合同欺诈罪,一起又由于签定的是稳妥合同而构成稳妥欺诈罪,因而构成合同欺诈罪与稳妥欺诈罪的法规竞合;从竞合形式上进行调查,其归于“多规范的竞合”,如投保人在缔结稳妥合同的过程中,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一起契合欺诈罪、合同欺诈罪和稳妥欺诈罪三个法令规范。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体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一致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首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
一般来说,法规竞合时的法令适用首要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准则,其次是重法优于轻法准则。因而,在呈现稳妥欺诈罪与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的法规竞合时,咱们优先适用关于稳妥欺诈罪的刑法规则。但由于稳妥欺诈罪的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合同欺诈罪和欺诈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欺诈罪乃至或许因转化而至死刑),因而在极特别的状况下,咱们也有或许适用合同欺诈罪或欺诈罪的有关规则。
2、稳妥欺诈罪的想像竞合
上文现已证明,行为人只是施行了制作稳妥事端的违法行为时,就稳妥欺诈罪而言,只是处于准备阶段,还没有着手施行。那么,可否将制作稳妥事端所构成的违法与稳妥欺诈罪的准备(或准备阶段的间断)施行数罪并罚呢例如,以成心放火为手法制作稳妥事端,在施行骗得稳妥金的过程中案发,是定一罪,仍是两罪
稳妥欺诈罪的“着手”时刻应该是行为人开始施行向稳妥人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行为的时刻。在这个条件下,行为人施行结束了虚拟稳妥标的、假造虚伪的稳妥事端原因、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成心制作稳妥事端或成心损伤被稳妥人等行为今后,不管出于片面原因仍是客观原因,没有向稳妥公司传递虚伪信息或许成心隐秘本相的,应该归于稳妥欺诈罪的违法准备。就本罪而言,从片面上讲,行为人是依据意图罪——稳妥欺诈罪的成心而施行准备行为——放火;从客观上看,由于未能向稳妥公司索赔,行为人实践上只施行了一个行为,只不过这一行为一起兼有意图罪——稳妥欺诈罪的准备行为和手法罪——放火罪的施行行为的两层性质;从成果看,由于意图罪的准备行为被逼停留在准备阶段,它只能构成意图罪的准备犯,而准备行为自身又构成独立违法,所以,一个行为一起冒犯了刑法规则的数个罪名,彻底契合想像竞合犯的特色:“行为人出于一个违法成心,施行一个违法行为而一起冒犯数个罪名的违法形状”。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的处理准则处理——从一重处断。或许会有学者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只按较重的罪的准备犯处分,会轻纵违法分子。笔者以为,这种忧虑是不用要的,由于我国刑法规则,关于准备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这种“能够型情节”标明我国刑事立法对准备犯的处理采纳“得减准则”而非“必减准则”。所以,“假如准备行为自身又构成另一较重罪的既遂犯时,彻底能够不考虑准备犯这一从轻情节”。
咱们能够来看一个典型事例:甲租借某修建公司场所开了一个舞厅,并为舞厅产业投了32万稳妥。后因甲无力付出租金,场所被修建公司封闭。甲在气急又无法的状况下,决议放火焚毁歌舞厅,既能够解对修建公司之恨,又能够从稳妥公司获取稳妥赔偿金。甲在放火后暴露,未到稳妥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据前述关于稳妥欺诈罪的“着手”规范,在本案中,行为人甲施行放火行为时,就稳妥欺诈罪而言,只处于准备阶段,还未着手。对本案,应按照想像竞合犯来处理。理由是:其一,甲在施行放火行为后就案发,尽管其放火的意图在于为稳妥欺诈制作条件,可是行为人只要一个放火行为,还没有施行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的行为,并不契合稳妥欺诈罪的行为要件,不能适用稳妥欺诈罪来定性。由于稳妥欺诈罪法定五项景象,除了手法行为之外,都一起还有一个“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包含现已骗得稳妥金和着手施行了骗得稳妥金但没有骗得到手的行为,但不包含底子还没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的状况。所以,只要手法行为,不是完好意义上的稳妥欺诈违法行为。仅施行了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而没有向稳妥公司索赔时就案发,不契合稳妥欺诈罪过为要件。其二,行为人为了骗得稳妥金而以放火等手法制作稳妥事端,但还没有向稳妥人提出索赔的行为,归于想像竞合犯,放火的意图在于制作稳妥事端,为骗得稳妥金制作条件,所以,放火的行为既是放火罪的施行行为,又是稳妥欺诈罪的准备行为,是一行为冒犯两个罪名,应该按照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分。咱们不能对此以为应当施行放火罪和稳妥欺诈准备罪的并罚,由于数罪并罚建立在两个行为冒犯两个罪名,构成两个罪,而此处是一个行为,没有并罚的条件,不然,便违反了刑法中的“制止对一罪进行重复点评”的准则。
四、稳妥欺诈罪的处分一罪问题
1、稳妥欺诈罪的牵连犯
稳妥欺诈违法杰出的特色便是其违法手法或许会冒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违法,这种状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有冒犯其他罪名的违法形状。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施行一个违法为意图;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联络;数个行为有必要冒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办法或成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过的办法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的五种复行为办法。这些复行为中“骗得稳妥金”是稳妥欺诈罪的意图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便是本罪的办法行为,因而,在必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办法都有或许构成牵连犯。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处断准则的观念,首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念以为,关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科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惩罚。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建议着重,关于一切牵连犯均应施行数罪并罚。三是两层处断说。此种理论以为,关于牵连犯既不能一概选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必定的规范决议终究采纳何种准则予以处断。两层处断说详细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以法令规则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关于刑法无明文规则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关于刑法明文规则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施行数罪并罚。其二为以罪过轻重为规范的两层处断说,即关于损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准则;关于损害程度严峻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施行数罪并罚。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详细违法的牵连犯的处理来看,有的规则从一重处分,有的规则从一重从重处分,有的规则独立的法定刑,也有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立法规则献身了刑法公平、相等的价值取向,昭示了崇尚名利的惩罚价值观,即以不同的惩罚办法对牵连犯给予不同的惩罚报应,其依据便是该罪的社会损害性程度及惩治和防备该种违法所需求的惩罚。应该供认我国《刑法》的此种立法辅导思想有必定的合理性,但的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操作规范不同而致使实践处断成果的不一致。例如杀戮别人假充被稳妥人逝世骗得稳妥的行为与杀戮被稳妥人骗得稳妥金的行为就或许有不同的处理成果,由于依据法令规则,前者能够从一重处断而后者是数罪并罚。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体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一致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首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
如上所述,刑法理论一般以为在法令没有规则的状况下,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分,实践中也根本如此。但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却仅规则,行为人施行第1款第4项或第5项行为构成数罪时施行数罪并罚。现在的问题是,就本罪而言,为什么立法只对施行本条第4、5项行为牵连构成数罪时规则按数罪并罚处理,而在行为人施行第1款前三项行为时,相同也有构成数罪的或许(早年三项行为的手法“虚拟、假造、夸张”等用语可知,行为人或许一起构成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或许行为人向稳妥事端的鉴定人受贿时构成受贿罪等罪),却为何未规则要数罪并罚呢即,为什么施行同一种违法在牵连其他不同违法时,却要进行不同的处理呢笔者以为,逃避不如正视,在此,咱们能够试着剖析一下第2款规则的合理性。首要,施行第4、5项行为假如牵连的是较稳妥欺诈罪为重的罪名,仍能够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较重的罪名如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处分然后遵循罪刑相适应准则,彻底不用并罚。其次,施行第4、5项行为牵连的违法未必重于稳妥欺诈罪,这种状况彻底能够按稳妥欺诈罪这个较重的罪名处分,更没有并罚的必要。最终,施行前三项行为所牵连的罪名未必轻于稳妥欺诈罪,而第2款却未规则这种状况能够数罪并罚。这明显无法说明之所以做出第2款规则的依据和理由。按照这一规则处理,极或许呈现这样的成果:行为人施行稳妥欺诈罪,其手法行为牵连一个较轻的罪名所遭到的处分却重于其办法行为牵连一个较重的罪名,其原因却只是是由于行为人采纳了不同的骗赔办法罢了。笔者不想就这一问题过多羁绊,但理论上的无法无懈可击和实践中的不合情理恰恰标明立法的短缺。
接下来的问题是,对行为人施行《刑法》19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稳妥欺诈违法时其行为手法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是以数罪仍是以一罪处分呢对这个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在立法对此没有规则时只能依常规从一重罪处分。而有的学者以为从构成牵连犯需具有的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动身,对为骗得稳妥金而受贿的行为应当施行数罪并罚,对为骗得稳妥金而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的,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分的准则进行处理。笔者赞同榜首种观念,以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则的状况下,行为人施行《刑法》198条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行为的,不管其办法行为冒犯的是何种罪名均按照牵连犯的一般论处准则从一重罪从重处分。也便是说行为人办法行为不是成心制作稳妥事端,而是虚拟事端原因、夸张丢失程度、假造事端或虚拟标的,当办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则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分。
2、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违法行为,其间一个违法行为吸收其他的违法行为,仅建立吸收的违法行为一个罪名的违法形状。吸收犯建立的关键是吸收联络的存在。吸收联络在刑法理论上首要以为有以下三种: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笔者以为,关于施行行为吸收准备行为这种状况不独自作为吸收犯处理较好。由于准备行为是施行行为的先行阶段,尽管并非每种详细违法都有准备行为,但大多数违法往往都是通过准备而转入施行行为的。这时,吸收犯的“吸收行为”和牵连犯“牵连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咱们彻底能够用牵连犯的理论来处理这种状况。因而,笔者以为,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包含以下两种状况:
榜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儿所说的行为的轻重,首要是依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别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峻,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人骗得稳妥金后,将稳妥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状况下,躲藏行为是骗得稳妥金后的天然成果,稳妥欺诈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躲藏行为,只建立稳妥欺诈罪而不再建立窝藏赃物罪。
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依据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的分工和效果区别的。再将共犯分为一起首犯、唆使犯和协助犯的状况下,一般以为施行行为与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比较,施行行为是主行为,唆使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唆使行为与协助行为比较,唆使行为是主行为,协助行为是从行为。因而,在稳妥欺诈罪的一起违法中,若行为人先唆使或协助别人违法,随后又亲身参加到稳妥欺诈罪的施行行为傍边的,其唆使行为或协助行为,则为稳妥欺诈的施行行为所吸收;若唆使别人去施行稳妥欺诈罪,随后又协助别人施行违法的,则其协助行为就为稳妥欺诈的唆使行为所吸收。
因而,对稳妥欺诈罪的吸收犯,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违法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