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1:28
民间假贷案子怎么确认统辖权
民间假贷纠纷案子一般适用合同纠纷案子统辖的一般准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怎么确认,实践中争议较少,《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亦有清晰的标准,此不赘述;而关于合同实行地怎么确认,因《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未进行专门标准,故实践中存在必定的争议。
有地方法院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责任实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实行地还有约好的在外”。笔者赞同此观念,并以为在无特约的情况下,的确应以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实行地,但此处的合同实行地是否为出借人交给告贷地点地,笔者持有异议。笔者以为,确认民间假贷合同的实行地,要从民间假贷合同的性质下手。
民间假贷合同的性质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以外,需要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实际给付才干建立的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10条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贷款人供给告贷时收效。”即我国现行《合同法》将告贷交给时刻确以为合同收效的时刻。因合同收效与有用、无效、效能待定存在差异,且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4条是将合同的建立和收效同时标准的,故此处的“供给告贷”应解释为民间假贷合同的建立要件。即民间假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已然出借人“供给告贷”是民间假贷合同的建立要件,则那种将告贷交给行为解释为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妨碍和逻辑对立,故告贷交给地明显并非合同实行地。
民间假贷合同的性质为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担负给付责任的合同。学界通说以为赠与合同、运用假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假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不合。关于无息民间假贷,通说以为归于单务合同;关于有息民间假贷,则因将民间假贷合同解释为诺成性合同或实践性合同而存在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两种不同的观念。笔者以为,自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标准来看,应将民间假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给告贷的行为并非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而是合同建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担负给付责任,仅告贷人负有给付责任。即民间假贷合同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假贷合同已然为单务合同,则告贷人的主给付责任地点地——还款地点地——才应系合同实行地。
还款地点地的确认。因告贷人实行返还责任的标的为钱银,在没有特别约好的景象,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2条第(3)项有关“实行地址不清晰,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地点地实行”的规则,民间假贷合同的合同实行地才进一步确以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以为合同实行地的原因地点。
综上,关于民间假贷合同的实行地应依据其性质确以为还款地点地,在无特约的情况下即为出借人住所地,而不该想当然地以为告贷交给地,如现金交给地、告贷汇出地等为合同实行地,各级法院在受理案子时应以此为据确认是否有统辖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