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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6:52
实践施工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提申述讼
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适用此条文,实践施工人作为原告申述时,应否遭到必定条件的约束?
答:从法理上讲,债务合同的根底便是合同相对性,物权的根底是对世权。允许一审原告打破合同相对性向不具有合同联系的当事人建议权力,从法理和法令规则上讲是有必定缺点的。《民法通则》第84条规则: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务人,负有责任的人是债务人。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法令的规则实行责任。也便是说,“特定的权力和责任联系”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务所具有的相对性特点是债存在的根底。为补偿打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法理上的缺点,适用《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是受严厉条件约束的。
首要,为完好精确了解《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应当结合该条第1款规则同时解读,只要这样才干正确适用此条文。《解说》第26条第1款规则:实践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修建市场上,实践施工人的合同适当人便是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他们之间便是合同相对人。合同适当人之间提申述讼是合理的,契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则的案子受理条件,对此底子无须拟定司法解说予以清晰规则。《解说》第26条之所以在第1款中对无须解说的内容做出组织,并在该条第1款中予以清晰,其意图在于提示各级法院准则上不允许当事人打破合同相对性提申述讼,应当依照合同相对性准则有序诉讼,这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主导诉讼方向。《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是有严厉适用条件的,是为维护农民工利益做出的补充规则,不能因此款规则的存在而否定法定合同相对性的大准则。其次,适用《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时,准则上第一手承揽合同与下手的一切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合同法》、《修建法》、《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在表述承揽人概念时运用了以下几个概念:承揽人、修建施工企业、施工人、承揽修建工程的单位等,没有呈现过“实践施工人”的表述。此表述为《解说》创设的新概念,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践干活的单位或许个人为实践施工人,实践施工人可能是法人、不合法人集体、个人合伙、自然人等。运用“实践施工人”的概念自身就意味着“实践施工人”参加签定的合同无效,实践施工人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包含转包、不合法分包、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违法行为。有学者以为,合同无效后,其相对性弱化。适用《解说》第26条第2款的条件之一便是准则上施工总承揽合同及一切下手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均无效,这样才干契合债务合同相对性弱化原理。假如总承揽合同有用,依照合同法准则,有用合同就应当全面实践实行;发包人在有用合同中只对合同相对人负有实行责任,对合同之外的人不担负实行责任;假如不是这样,那么合同的效能就不完好,就有缺点。合同相对人除担负合同责任外,还要担负合同以外的责任。这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是签约时无法意料的,不能保证买卖安全。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而言,具有特别性。特别在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与上手总承揽合同比较而言,尽管归于两个独立的法令联系,但它们之间具有牵连联系。像转包合同与上手合同之间,一般来说,便是在工程价款上存在差异,其他内容,像施工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违约职责等合同首要条款均与上手合同根本相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上手和下手两份合同的当事人,这些特征的存在为无效合同打破相对性后的处理计划打下了必定的根底。第三,不允许借用实践施工人名义,以适用《解说》第26条第2款为名,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揽人为被告的诉讼,歹意危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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