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7:03

【案情介绍】
何金柱经薛某介绍于2002年3月15日向郭红晓借现金2000元,期限3个月,薛某向郭红晓出具了写有“我确保让何金柱于2002年6月15号前归还你现金2000元,如他还不了,职责由我承当”字样的确保书。成果何金柱逾期未归还此笔告贷,郭红晓向法院申述。要求薛某一人归还他2000元,请问郭某这样申述对吗?copyright www.9word.com
【剖析提示】
郭某能否申述薛某触及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区别问题。薛某是书面形式单独向债权人郭某出具担保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条关于“第三人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承受且未提出异议的,确保合同建立”之规则,薛某与郭某之间的确保合同建立。
《担保法》第17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对照此条规则,薛某的担保方法为一般确保。关于一般确保,《担保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郭某作为债权人,他与何某之间的债款胶葛在通过审判或许裁定,并就何某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郭某不具有向薛某建议权力的法定条件,也是薛某回绝向郭某承当确保职责的法定抗辩理由。
如薛某与郭某在确保合同中约好“不管何某是否有才能归还,只需逾期不还,就由薛某归还;或薛某对此笔告贷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之类的词语的话,那么,依照《担保法》第18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的规则,薛某的确保方法就归于连带职责确保。如此,依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关于“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郭某就有权向薛某建议权力,即能够申述薛某。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