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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5:27
离婚后子女抚育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一个杰出社会问题。在很多的离婚案子中,子女的抚育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争议。《婚姻法》和最高院相关解说规则如下: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日子。这首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求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关心和照料。母方有特殊情况的,可随父方日子。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三、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五、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允许。
另《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爸爸妈妈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责任。”在处理离婚案子时,人民法院关于两边回绝抚育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准则,一是批判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自动实行法律责任,要求抚育子女;二是关于不听教育的人,依据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子女生长的准则,依法判定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当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两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组织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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