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4:37
湖北巴东县公民法院6月16日上午一审揭露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定。至此,颤动全国的邓玉娇案”总算告一段落。邓玉娇案”本是一同一般的刑事案子,为什么会在全国闹得沸反盈天、引起轩然大波?笔者以为,原因有三:一是本案的被害人邓贵大为政府底层官员,二是本案的被告人邓玉娇也是被害人,且为一名乡村弱女子,三是新闻媒体的广泛介入和深化报导。案子尽管现已开始定性,但留给人们对本案的反思却一刻也没有中止,这也是本案的含义之地点。以下是笔者对本案的一点观点与考虑,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法院判定 巴东县公民法院以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羁绊、拉扯推搡、言词凌辱等不法危害的状况下,施行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越了必要极限,归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成心损伤致人逝世,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损伤罪。案发后,邓玉娇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罪过,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束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定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分。 二、法令解析 作为一名从事法令实务作业的法令人,依据本案的实际、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笔者以为,本案的处理程序合法,判定成果彻底正确,根本实际了社会效果和法令效果的一致。 1、本案的侦办、检查申述及审判程序都契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则 (1)公安机关在侦办阶段程序合法 5月10日晚,邓贵大逝世。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当晚,邓玉娇被拘押在野三关派出所。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成心杀人被刑事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则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违法的;(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及第八十九条规则……对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据此,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予以刑事拘留,契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是正确的。 5月21日,邓玉娇的两位署理律师会晤了邓玉娇。当天,邓玉娇清晰表明,案发当天遭到性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则违法嫌疑人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延聘律师为其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指控……”,第二款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向违法嫌疑人了解有关案子状况……”。据此,邓玉娇延聘律师的时间是及时的,延聘律师的权利得到了充沛的尊重。 5月26日晚11时,公安机关决议对邓玉娇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则,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履行”。据此,巴东县公安局对邓玉娇采纳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5月30日,邓玉娇案”侦办终结,并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交检查申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则,公安机关侦办终结的案子,应当做到违法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而且写出申述意见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公民检察院检查决议”。据此,巴东县公安局侦办终结后,依法将本案移交检察院检查申述,契合法定程序。 (2)检察机关在检查申述阶段程序合法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成心损伤罪将邓玉娇申述至巴东县公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公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可以延伸半个月”。据此,巴东县公民检察院在巴东县公安局移交检查申述6天后,即向巴东县公民法院申述,契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检查申述期限的规则。 (3)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一审完毕,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但归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归于束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革除处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公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据此,巴东县公民法院在巴东县公民检察院移交申述11天后即开庭审判,契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期限的规则。 2、本案的判定成果彻底契合刑法的规则 (1)邓玉娇的行为应被定性为成心损伤罪,而不是成心杀人罪 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逝世,但她片面上并无杀戮邓贵大的成心,仅仅目的构成他必定的损伤,阻止对她的危害,却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构成对方逝世。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成心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成心损伤罪的规则,构成被害人逝世是构成成心杀人罪仍是构成成心损伤罪,要害在于行为人片面上成心的内容。行为人假如片面上是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成心,构成成心杀人罪;假如片面上是不合法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对逝世成果的发作是出于过错,则构成成心损伤罪。 (2)邓玉娇的行为归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 湖北巴东县公民法院判定确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合理合法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危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危害的行为,对不法危害人构成危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构成严重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则,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危害,采纳用水果刀损伤危害人的办法阻止不法危害,可以必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所以确定为正当防卫仍是防卫过当,要害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显着超越必要极限构成严重危害。从案发其时的详细情节来看,邓贵大的危害行为不是很严重,而且危害的不是严重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构成不法危害人损伤致死,其防卫行为显着超越必要极限构成严重危害。因而难以确定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应确定为构成防卫过当。 (3)邓玉娇行为虽构成成心损伤罪,但应革除刑事处分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则,成心损伤别人身体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法定刑的确是很重的。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革除处分,是由于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分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则,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构成严重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其二是部分(束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束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则,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可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三是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可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可以革除处分”。法院归纳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3项法定从宽处分情节,所以挑选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括的革除处分的规则予以判处,是彻底合理合法的。 3、本案的判定成果根本完成了社会效果和法令效果的一致 最高公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6月2日论述了关于邓玉娇案的态度,回应称越是媒体重视,办案法院越要坚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毅力和爱情来替代法令,最终的判定将是充沛考虑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而邓玉娇案”一审判定出来后,社会各界纷纷议论。从6月16日11时庭审完毕,邓玉娇被革除刑事处分判定后,新华网上一个对审判成果的投票计算显现,90%以上的网友支撑判定。这说明,邓玉娇案”的判定成果根本完成了社会效果和法令效果的一致。 三、社会考虑 邓玉娇案”虽仅仅我国很多刑事案子中的一个,但却有着与众不同的社会影响力,留给了人们无限的考虑。笔者以为,其启示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宪法中规则的公民在法令面前一律平等准则不该是空谈,有必要在司法进程中真实落到实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法令效力,全部法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冲突。而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清晰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法令面前一律平等。因而,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进程中有必要持之以恒地贯彻履行这一准则。从邓玉娇案”来看,司法机关不能由于被害人是政府官员就加剧对被告人邓玉娇的处分,也不能由于邓玉娇是一名乡村弱女子就对其违法过为不予追查,以真实做到在法令面前一律平等。 2、新闻媒体可以监督司法,但公民法院在司法进程中有必要一直据守司法的独立性准则 最高公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答记者问时着重,宪法一起规则了法院依法承受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和新闻媒体应当构成一致,即宏扬司法的威望。近期,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案子引发了网民的重视,已有学者指出,应当慎防网络言辞卷起媒体审判”。 笔者以为,在信息化年代,新闻媒体和网络言辞监督司法审判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在未来将发挥愈来愈大的效果,因而,不该该束缚新闻媒体和网络言辞的监督效果,而应该充沛发挥它们的监督效果。但咱们有必要认识到,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却有着实质的差异,由于审判权只能把握在司法机关手中,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安排都不能行使审判权。尽管新闻媒体和网络言辞也有不成熟之处,但要害不在于言辞压力,而是司法人士能不能、敢不敢回到司法程序上,严厉依法办案。媒体有权表达民意,但实际和法令却一直把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假如为了姑息民意而不管实际和法令,这才是真实违反民意!由于法令便是公民全体毅力的表现,它本身就代表着民意。 3、大众怜惜弱者是人的天性,但也不该该众多,有必要坚持适度的沉着 邓玉娇案”本是一个很一般的刑事案子,但由于被害者是公务员,案情和工作的发展都变得错综杂乱起来。社会的言辞,几乎是一边倒的倾向于怜惜邓玉娇,乃至有人宣布邓玉娇有罪=天下人有罪”的不沉着言辞。试想,假如被害者邓贵大不是公务员,被告人邓玉娇不是一名乡村弱女子,案情还会变得如此杂乱,社会的言辞倾向还会呈现如此一边倒的状况吗?答案不言自明。 孟子云:悲天悯人,人皆有之。”怜惜弱者也是人的天性,但不该该众多,当人们将这种天性发挥到极至时,又必然会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拔苗助长,违背其初衷。因而,社会大众应当坚持适度的沉着,而不该无理取闹、哗众取宠! 4、政府官员尤其是底层官员,有必要时间束缚本身的言行,不断提高本身的本质,真实做到为公民服务 政府官员尤其是底层官员,他们来源于公民大众,与公民大众长时间直接触摸,同人们大众有着严密的联络,他们的形象和本质便是整个政府官员形象和本质的一个缩影。因而,政府官员尤其是底层官员,应当不断提高本身的本质和醒悟,慎言慎行,一马当先,急公民大众之所急,困公民大众之所困,想公民大众之所想,真实在广大公民大众中起到模范带头效果,时间把公民大众的利益放在登峰造极的位置,尽力当好公民的公仆。 可是,近年来,部分政府官员尤其是底层官员,贪污腐败,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肆无忌惮,现已从公民的公仆逐步蜕变为公民的罪人了。从邓玉娇案”来看,邓贵大、黄德智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就在于他们早已把公民赋予给他们的崇高权利变成了获取个人私益和寻求个人吃苦的东西。他们是我国政府底层官员中腐败分子的典型代表,因而,各级国家机关有必要毫不手软地将这些社会毒瘤从我国政府机构中彻底清除洁净,才干确保我国社会国泰民安,公民大众休养生息! 综上所述,湖北巴东县司法机关在处理邓玉娇案子的进程中,依法履行了各自的责任,据守了司法的独立性准则,没有遭到许多外在要素的搅扰,有力地保卫了我国法治的威望性。但从本案来看,咱们也有必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还任重而道远。笔者却对该案群起而攻之”的局势感到无比担忧。复旦大学的唐亚林教授在答复记者问时就说道:邓玉娇‘刺官’事情也仅仅一个导火线,这在之前的躲猫猫、嫖宿幼女、杭州飙车等事情中都是如此表现的。”他对社会呈现出的敌对心情感到担忧,希望这些言辞焦点事情可以得到正常化处理,不再需求怒发冲冠和口诛笔伐,公正就表现出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梁木生教授也以为:法令是咱们处理社会矛盾的最终防地,可是,社会更倾向于诉诸言辞压力,这表明,法治威望至上性的树立是多么急迫。”但是,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化之路,咱们认识到,法治威望至上性的建立却不是一蹴即至的,它的生长进程总是布满了荆棘和应战,需求一代又一代法令人持之以恒的尽力,广大公民大众法令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惟有如此,才干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面向行进!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