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赔培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7:01小许刚接受完脱产事务技术训练,就提出了辞去职务,单位几经款留不成,要求小许补偿训练费。小许不容许,单位一怒之下将其告到劳作裁定委。裁定的成果出其不意,小许不只如愿辞去职务,还分文未赔。
劳作裁定委以为,本案中该企业的确专门出资对员工小许进行事务技术训练,两边还约好了服务期。但小许是在试用期内提出免除劳作联系的,依照劳作部复函的定见,在试用期内提出与企业免除劳作联系是不需要补偿企业训练费用的。所以,企业要求小许付出训练费用是缺少根据的。因而,劳作裁定委没有支撑企业的裁定恳求。
事情回放本年二月初,小许通过层层面试被一家外商合资企业选用,两边通过洽谈签订了一份三年期劳作合同,其间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并在合同中约好了每月薪酬酬劳和服务期限。小许上班后不久,企业即组织他去参与脱产训练两个月。
在训练期间,小许经人劝说,计划与该企业免除劳作合同,去另一家企业作业。训练完毕后,小许就向单位提出要求免除劳作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单位几回劝说未果,所以要求小许补偿训练费用。小许不肯补偿,企业便将小许告到劳作裁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