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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有权自行处分宅基地房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4:10

宅基地是在乡村分给乡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共同的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因而,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团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农人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运用权,农人居民宅基地运用权是农人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力。
乡村乡民是否有权自行处置宅基地房子?
法律规则,乡村乡民对其合法缔造的房子享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力。可是,根据乡村宅基地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特点,乡民在处置乡村房子时遭到必定的约束。如:《土地办理法》第62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乡村乡民出卖、出租住访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又如,国办发〔1999〕39号《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制止炒卖土地的告诉》第2条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办理的决议》第10条规则,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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