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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损害赔偿法律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7:48
现在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法令特点的学说主要有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这两种学术观念。以为离婚损害赔偿是违约职责的主要根据是,婚姻自身是通过契合相关法定要求的当事人的充沛意思自治,并通过必定的法定方式(结婚登记)所树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令关系
网友发问:
“婚外恋”损害赔偿法令特点
律师回答:现在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法令特点的学说主要有违约职责和侵权职责这两种学术观念。以为离婚损害赔偿是违约职责的主要根据是,婚姻自身是通过契合相关法定要求的当事人的充沛意思自治,并通过必定的法定方式(结婚登记)所树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令关系
相关法令常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的立法者仍是支撑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职责说这一观念的。如公布不久的司法解释第28条就明确规则,离婚损害赔偿包含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力损害赔偿。而根据一般的法理了解,精力损害赔偿一般并不归于违约职责的领域,而是归于侵权职责所调整的规模。此外,如果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违约职责的话,那么只需违约方在承当了违约职责后,其就可随意免除婚姻这一特别合同,而且将无需再承当其他任何的法令职责。如此看来婚姻当事人在婚前就事前约好免除期限及免除条件,或是就婚姻树立约好相应对价的买卖婚姻都应是彻底合法的了,而我国刑法规则的“重婚罪”在婚姻契约论的领域内倒有法理根据缺乏的嫌疑了,这无疑是可笑的。所以说婚外恋的离婚损害赔偿应是一种侵权职责,而非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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