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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最高法院裁定顶盛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8:20
裁判要旨
稳妥事端是否归于“全部险”的职责规模,应以稳妥条款的约好为根据。如稳妥条款已对承保规模作了列明式规则,则不应对稳妥职责规模作扩展解说。稳妥条款归于格局条款,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
案情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奉化市顶盛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顶盛公司)就其所属的船只“顶盛11”轮向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称稳妥公司)投保,投保单中特别约好“磕碰、触碰职责以条款为准”。稳妥公司签发了滨海内河船只稳妥单,稳妥险别为滨海内河船只全部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职责险。稳妥条款第二条“全部险”对“磕碰、触碰职责”作了如下规则:本公司承保的稳妥船只在可航水域磕碰其他船只或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作的直接丢失和费用,包含被磕碰船只上所载货品的直接丢失,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补偿职责。稳妥条款“在外职责”中约好,桥的丢失和费用归于在外职责。2005年12月2日,“顶盛11”轮内行驶过程中为躲避一小舟,触碰了苏通大桥暂时墩,形成暂时墩严重丢失。顶盛公司补偿暂时墩的丢失后,向稳妥公司索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以为:1.关于“全部险”的承保规模。从稳妥条款的规则看,稳妥船只的触碰事端归于稳妥事端,且船只触碰的规模包含码头、港口设备、航标。但顶盛公司建议稳妥条款的罗列没有尽头船只触碰的规模,而稳妥公司则建议此种罗列是列明式,已尽头船只触碰的规模。两边对船只触碰规模的罗列是否尽头了解不同,归于对稳妥条款怎么解说的问题。稳妥合同作为格局合同的一种,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故本案事端形成的丢失及职责归于全部险承保规模。2.关于“在外职责”条款的效能。稳妥公司建议本案事端形成的丢失归于在外职责,其已对在外职责条款进行了清晰阐明。但本案在外职责条款仅包含桥的丢失和费用,未清晰界定大桥暂时墩丢失的性质,且稳妥公司无法证明其对在外职责条款进行了清晰阐明,故该条款不发作效能。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定:稳妥公司赔付顶盛公司的相应丢失。
  稳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1.关于承保规模。稳妥条款以罗列标准规则了稳妥人的补偿职责。本案稳妥船只触碰的是桥墩,不归于稳妥职责规模,稳妥公司无需补偿。2.关于“清晰阐明”的问题。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事端是否归于稳妥人补偿规模,而不是涉案事端是否属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内容,故稳妥公司在本案争议的问题中没有“清晰阐明”的职责。湖北高院二审判定如下:一、吊销一审判定。二、驳回顶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顶盛公司不服,请求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检查以为:本案所涉“滨海、内河船只稳妥条款”对触碰职责的规模作了列明式的规则,稳妥人对触碰职责的承保规模仅限于“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作的直接丢失和费用。故本案“全部险”的承保危险应当为列明危险,未在稳妥条款中列明的危险不归于稳妥公司的承保规模。顶盛公司签署的投保单中特别约好“磕碰、触碰职责以条款为准”,阐明顶盛公司已知悉有关稳妥条款,稳妥公司对稳妥条款已尽到一般性阐明职责。综上,本案事端不归于稳妥职责规模,稳妥公司无需承当赔付职责,裁决驳回顶盛公司的再审请求。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对稳妥条款中“全部险”的了解问题。检查稳妥事端是否归于“全部险”的承保规模,首要应当检查稳妥条款关于“全部险”的具体规则,以确认其归于列明式条款仍是归纳式条款。假如归于列明式条款,则未在稳妥条款中列明的危险不归于稳妥职责规模,不用再检查稳妥事端是否归于在外职责。只有当稳妥事端归于稳妥职责规模时,才有必要检查在外职责条款是否有用,以及稳妥事端是否归于在外职责条款规则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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