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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后发生了纠纷还可以要回土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7:35
事例:我是山东乡村的,家里的土地最早是由村委会分的,四五年前我家与他人交换了相同巨细的土地,其时两家人仅仅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协议,因而也没有存案。但在这四五年中,两家都在交换土地上播种。可是本年,两家由于某些问题闹翻了,他家就想反悔,要求要回原土地,可是我家藏着那块交换地是想盖房子,所以不想换回土地,那么,这种状况他家能够要回土地吗?
其实在我国乡村地区,为便利播种,有许多农人之间会交换犁地,但乡民的法令意识不强,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或许合同内容不齐备,很简单产生矛盾胶葛。
小编想说,这位农人朋友,你们其时交换土地的时分,一没有书面协议,二没有存案,你这种状况下是很难保住交换地的,假如对方要求换回原有土地,那么你只能换回土地了,没有其他方法,没有凭据,就靠口头协议谁会信了!
接下来,小编就乡村交换土地胶葛怎样处理,给我们整理了法令方针,期望农人朋友能把握必定的法令知识维护自己。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2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第40条规则:“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换。”依据上述规则能够看出,交换是我国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一种法定方法,因而,两位乡民采纳交换方法别离获得对方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并不违背法令规则。
一起,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第38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交换、转让、方法流通,当事人要求挂号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恳求挂号。未挂号的,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依据上述法条规则,采纳交换方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通无需求发包方团体经济组织赞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4条的规则:“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因而,向发包方存案也不是承揽经营权交换行为收效的必要条件。因而,存案与否不影响交换土地行为的效能,仅仅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只需交换土地两边当事人是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交换是自愿行为,没有违背我国的法令法规,则土地交换行为即有用。
在这里需求留意的是交换土地只要口头协议的状况怎样办呢?对该问题法令没有明确规则,但《乡村土地承揽法》第20条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依据我国依法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安稳准则以及合同的诚笃信用准则,交换期限应为整个承揽期内的交换。在整个承揽期限内,假如没有交换土地协议的状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要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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