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5:32
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依据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规矩,独立、公正地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问题。那么,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内容是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内容
第一条 规矩的拟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有关法令的规矩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告诉》及《批复》,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称号和安排
(一)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原名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后名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现名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裁定委员会一起运用“我国世界商会裁定院”称号。
(三)裁定协议或合同中的裁定条款订明由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或其分会裁定或运用其旧称号为裁定安排的,均应视为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由裁定委员会或其分会裁定。
(四)当事人在裁定协议或合同中的裁定条款订明由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裁定或由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的裁定委员会或裁定院裁定的,均应视为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由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
(五)裁定委员会主任实施本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依据主任的授权能够实施主任的责任。
(六)裁定委员会设秘书局,在裁定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业务。
(七)裁定委员会设在北京。裁定委员会在深圳设有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裁定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定委员会分会是裁定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裁定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裁定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裁定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业务。
(八)两边当事人能够约好将其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在北京进行裁定,或许约好将其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裁定,或许约好将其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裁定;如无此约好,则由请求人挑选,由裁定委员会在北京进行裁定,或许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裁定,或许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裁定;作此挑选时,以首要提出挑选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裁定委员会作出决议。
(九)裁定委员会能够视需求和或许,安排建立特定职业裁定中心,拟定职业裁定规矩。
(十)裁定委员会建立裁定员名册,并能够视需求和或许建立职业裁定员名册。
第三条 统辖规模
裁定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世界的或涉外的争议案子;
(二)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子;
(三)国内争议案子。
第四条 规矩的适用
(一)本规矩一致适用于裁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裁定时,本规矩规矩由裁定委员会主任和裁定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别离实施的责任,能够由裁定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裁定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别离实施,但关于裁定员是否逃避的决议权在外。
(二)凡当事人赞同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的,均视为赞同依照本规矩进行裁定。当事人约好适用其它裁定规矩,或约好对本规矩有关内容进行改变的,从其约好,但其约好无法施行或与裁定地强制性法令规矩相冲突者在外。
(三)凡当事人约好依照本规矩进行裁定但未约好裁定安排的,均视为赞同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
(四)当事人约好适用裁定委员会拟定的职业裁定规矩或专业裁定规矩且其争议归于该规矩适用规模的,从其约好;不然,适用本规矩。
第五条 裁定协议
(一)裁定委员会依据当事人在争议发作之前或许在争议发作之后达到的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的裁定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受理案子。
(二)裁定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裁定条款,或许以其他方法达到的提交裁定的书面协议。
(三)裁定协议应当采纳书面方法。书面方法包含合同书、函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在裁定请求书和裁定辩论书的交流中一方当事人宣称有裁定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定表明的,视为存在书面裁定协议。
(四)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登时存在的条款,附归于合同的裁定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登时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转让、失效、无效、未收效、被吊销以及建立与否,均不影响裁定条款或裁定协议的效能。
第六条 对裁定协议及/或统辖权的贰言
(一)裁定委员会有权对裁定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裁定案子的统辖权作出决议。如有必要,裁定委员会也能够授权裁定庭作出统辖权决议。
(二)假如裁定委员会依外表依据以为存在由裁定委员会进行裁定的协议,则可依据外表依据作出裁定委员会有统辖权的决议,裁定程序继续进行。裁定委员会依外表依据作出的统辖权决议并不阻碍其依据裁定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外表依据不一致的现实及/或依据从头作出统辖权决议。
(三)当事人对裁定协议及/或裁定案子统辖权的贰言,应当在裁定庭初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第一次实体辩论前提出。
(四)对裁定协议及/或裁定案子统辖权提出贰言不影响按裁定程序进行审理。
(五)上述统辖权贰言及/或决议包含裁定案子主体资格贰言及/或决议。
第七条 诚信协作
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协作,进行裁定程序。
第八条 抛弃贰言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许理应知道本规矩或裁定协议中规矩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恪守,但仍参与裁定程序或继续进行裁定程序并且不对此不恪守状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贰言的,视为抛弃其提出贰言的权力。
【相关常识】
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
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裁定安排,是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议,于1956年4月建立的,其时称号为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今后,为了习惯世界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求,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一起启用“我国世界商会裁定院”称号。
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内容
第一条 规矩的拟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和有关法令的规矩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告诉》及《批复》,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称号和安排
(一)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原名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后名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现名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裁定委员会一起运用“我国世界商会裁定院”称号。
(三)裁定协议或合同中的裁定条款订明由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或其分会裁定或运用其旧称号为裁定安排的,均应视为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由裁定委员会或其分会裁定。
(四)当事人在裁定协议或合同中的裁定条款订明由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裁定或由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的裁定委员会或裁定院裁定的,均应视为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由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
(五)裁定委员会主任实施本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依据主任的授权能够实施主任的责任。
(六)裁定委员会设秘书局,在裁定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业务。
(七)裁定委员会设在北京。裁定委员会在深圳设有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裁定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定委员会分会是裁定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裁定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裁定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裁定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业务。
(八)两边当事人能够约好将其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在北京进行裁定,或许约好将其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裁定,或许约好将其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裁定;如无此约好,则由请求人挑选,由裁定委员会在北京进行裁定,或许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裁定,或许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裁定;作此挑选时,以首要提出挑选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裁定委员会作出决议。
(九)裁定委员会能够视需求和或许,安排建立特定职业裁定中心,拟定职业裁定规矩。
(十)裁定委员会建立裁定员名册,并能够视需求和或许建立职业裁定员名册。
第三条 统辖规模
裁定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世界的或涉外的争议案子;
(二)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子;
(三)国内争议案子。
第四条 规矩的适用
(一)本规矩一致适用于裁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裁定时,本规矩规矩由裁定委员会主任和裁定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别离实施的责任,能够由裁定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裁定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别离实施,但关于裁定员是否逃避的决议权在外。
(二)凡当事人赞同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的,均视为赞同依照本规矩进行裁定。当事人约好适用其它裁定规矩,或约好对本规矩有关内容进行改变的,从其约好,但其约好无法施行或与裁定地强制性法令规矩相冲突者在外。
(三)凡当事人约好依照本规矩进行裁定但未约好裁定安排的,均视为赞同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
(四)当事人约好适用裁定委员会拟定的职业裁定规矩或专业裁定规矩且其争议归于该规矩适用规模的,从其约好;不然,适用本规矩。
第五条 裁定协议
(一)裁定委员会依据当事人在争议发作之前或许在争议发作之后达到的将争议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的裁定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受理案子。
(二)裁定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裁定条款,或许以其他方法达到的提交裁定的书面协议。
(三)裁定协议应当采纳书面方法。书面方法包含合同书、函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在裁定请求书和裁定辩论书的交流中一方当事人宣称有裁定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定表明的,视为存在书面裁定协议。
(四)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登时存在的条款,附归于合同的裁定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登时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转让、失效、无效、未收效、被吊销以及建立与否,均不影响裁定条款或裁定协议的效能。
第六条 对裁定协议及/或统辖权的贰言
(一)裁定委员会有权对裁定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裁定案子的统辖权作出决议。如有必要,裁定委员会也能够授权裁定庭作出统辖权决议。
(二)假如裁定委员会依外表依据以为存在由裁定委员会进行裁定的协议,则可依据外表依据作出裁定委员会有统辖权的决议,裁定程序继续进行。裁定委员会依外表依据作出的统辖权决议并不阻碍其依据裁定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外表依据不一致的现实及/或依据从头作出统辖权决议。
(三)当事人对裁定协议及/或裁定案子统辖权的贰言,应当在裁定庭初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第一次实体辩论前提出。
(四)对裁定协议及/或裁定案子统辖权提出贰言不影响按裁定程序进行审理。
(五)上述统辖权贰言及/或决议包含裁定案子主体资格贰言及/或决议。
第七条 诚信协作
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协作,进行裁定程序。
第八条 抛弃贰言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许理应知道本规矩或裁定协议中规矩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恪守,但仍参与裁定程序或继续进行裁定程序并且不对此不恪守状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贰言的,视为抛弃其提出贰言的权力。
【相关常识】
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
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以裁定的方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裁定安排,是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议,于1956年4月建立的,其时称号为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今后,为了习惯世界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求,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一起启用“我国世界商会裁定院”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