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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0:37
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03条规则:“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有必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可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的抉择,有必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经过”。这中心并没有规则,表决经过有必要依据悉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赞同,只规则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赞同即可,表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准则。因而,在特别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很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方案得到经过,也是有或许的,由于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抛弃的意思表明,只需股份没有搬运,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掠夺,在信任、托付乃至在被冻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假如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假如违背法律规则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能够在规则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吊销、改变和承认股东大会抉择无效。假如控股股东经过的股东大会抉择无效,但控股股东现已施行并给上市公司形成丢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丢失,假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可施权力,其他股东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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