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行92014)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处理,推动厉行节约对立糟蹋,依据中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对立糟蹋的有关规则以及《中心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事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实行驻地差旅费处理规则。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作业人员暂时到济南市区(不包含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区域公事出差所发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事出差批阅准则。出差必须按规则报经单位有关领导同意,从严操控出差人数和天数;严厉差旅费预算处理,操控差旅费开销规划;禁止无实践内容、无清晰公事意图的差旅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法变相旅行,禁止异地部分间无本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调查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照分区域、分等级、分项意图准则拟定差旅费规范,并依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改变状况当令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作业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区域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作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则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恰当职务人员出差,因作业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则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意图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挑选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事、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中选乘经济快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开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证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地址单位一致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作业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含饭馆、招待所,下同)发作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区域拟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规范。各市财政局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要素,提出地址市住宿费限额规范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讨提出定见反应当地审阅承认后,由省财政厅一致发布作为省直机关作业人员到省内相关区域出差的住宿费限额规范(见附件1)。
省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区域出差住宿费限额规范实行(见附件2)。
关于住宿价格时节改变显着的城市,住宿费限额规范在旺季能够恰当上浮必定份额,具体规则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则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恰当职务人员住一般套间,厅局级及以下
人员住单间或许规范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等级对应的住宿费规范限额内,挑选安全、经济、快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膳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膳食补助费是指对作业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膳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膳食补助费依照出差天然(日历)天数核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运用。
省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区域出差膳食补助费规范实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招待单位一致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招待单位交纳膳食费,并由招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招待单位收取的膳食费用于抵顶公事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作业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作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依照出差天然(日历)天数核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运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供给交通工
具的,应当向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厉按规则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地址单位承当,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则开支差旅费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完毕后应当及时处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供给出差批阅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开销等按规则用公事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分应当严厉按规则审阅差旅费开支,同意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作差旅费的实在性担任。
城市间交通费依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证报销,订票费、经同意发作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证报销。
住宿费在规范限额之内凭发收据实报销。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则规范报销。
实践发作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准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复济南市区的按规则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事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同意的出差以及超规模、超规范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处理,对本单位出差批阅准则、差旅费预算及规划操控担任,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阅把关,保证收据来历合法,内容实在完好、合规。对未经同意私行出差、不按规则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陈述。
各单位应当自觉承受审计部分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开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分对省直机关差旅费处理和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查看,主要内容包含:
(一)单位出差批阅准则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则实行批阅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规模和开支规范是否符合规则;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则;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处理和运用的其他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招待单位提出正常公事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承受违背规则用公款付出的请客、旅游和非作业需要的观赏,不得承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单位无出差批阅准则或出差批阅操控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私行扩展差旅费开支规模和进步开支规范的;
(四)不按规则向招待单位交纳膳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则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背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分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状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职责人和相关担任人,报请其地址单位按规则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外出参与会议、训练,举行单位一致安排食宿的,会议、训练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训练举行单位按规则一致开支;往复会议、训练地址的差旅费由所
在单位依照规则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作业训练、援助作业以及参与各种作业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依照本办法规则实行。在当地作业期间的差旅费实行驻地规则,费用由驻地单位承当。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因作业调动所发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膳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则实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省直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践状况拟定具体规则。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事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1月12日发布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处理办法>的告诉》一起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处理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处理,推动厉行节约对立糟蹋,依据中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对立糟蹋的有关规则以及《中心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事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实行驻地差旅费处理规则。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作业人员暂时到济南市区(不包含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区域公事出差所发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事出差批阅准则。出差必须按规则报经单位有关领导同意,从严操控出差人数和天数;严厉差旅费预算处理,操控差旅费开销规划;禁止无实践内容、无清晰公事意图的差旅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法变相旅行,禁止异地部分间无本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调查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照分区域、分等级、分项意图准则拟定差旅费规范,并依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改变状况当令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作业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区域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作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则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恰当职务人员出差,因作业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则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意图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挑选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事、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中选乘经济快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开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证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地址单位一致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作业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含饭馆、招待所,下同)发作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区域拟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规范。各市财政局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要素,提出地址市住宿费限额规范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讨提出定见反应当地审阅承认后,由省财政厅一致发布作为省直机关作业人员到省内相关区域出差的住宿费限额规范(见附件1)。
省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区域出差住宿费限额规范实行(见附件2)。
关于住宿价格时节改变显着的城市,住宿费限额规范在旺季能够恰当上浮必定份额,具体规则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则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恰当职务人员住一般套间,厅局级及以下
人员住单间或许规范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等级对应的住宿费规范限额内,挑选安全、经济、快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膳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膳食补助费是指对作业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膳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膳食补助费依照出差天然(日历)天数核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运用。
省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区域出差膳食补助费规范实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招待单位一致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招待单位交纳膳食费,并由招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招待单位收取的膳食费用于抵顶公事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作业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作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依照出差天然(日历)天数核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运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供给交通工
具的,应当向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招待单位或许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厉按规则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地址单位承当,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则开支差旅费的,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完毕后应当及时处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供给出差批阅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开销等按规则用公事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分应当严厉按规则审阅差旅费开支,同意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作差旅费的实在性担任。
城市间交通费依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证报销,订票费、经同意发作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证报销。
住宿费在规范限额之内凭发收据实报销。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则规范报销。
实践发作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准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复济南市区的按规则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膳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事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同意的出差以及超规模、超规范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处理,对本单位出差批阅准则、差旅费预算及规划操控担任,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阅把关,保证收据来历合法,内容实在完好、合规。对未经同意私行出差、不按规则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陈述。
各单位应当自觉承受审计部分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开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分对省直机关差旅费处理和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查看,主要内容包含:
(一)单位出差批阅准则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则实行批阅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规模和开支规范是否符合规则;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则;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处理和运用的其他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招待单位提出正常公事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承受违背规则用公款付出的请客、旅游和非作业需要的观赏,不得承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查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单位无出差批阅准则或出差批阅操控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私行扩展差旅费开支规模和进步开支规范的;
(四)不按规则向招待单位交纳膳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则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背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分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状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职责人和相关担任人,报请其地址单位按规则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外出参与会议、训练,举行单位一致安排食宿的,会议、训练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训练举行单位按规则一致开支;往复会议、训练地址的差旅费由所
在单位依照规则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作业训练、援助作业以及参与各种作业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依照本办法规则实行。在当地作业期间的差旅费实行驻地规则,费用由驻地单位承当。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因作业调动所发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膳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则实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省直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践状况拟定具体规则。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事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1月12日发布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处理办法>的告诉》一起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处理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