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理财产品的收益要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4:38【网友发问】
我公司为金融企业,开发了多种理财产品,首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客户固定理财收益中获得固定报答(即我公司不承当危险的理财产品);另一类是与客户一起承当危险,约好份额共享理财收益;现在,关于理财产品的营业税还没有正式文件,请问,关于上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能够减去支交给理财产品购买者的金额差额交纳营业税?
【律师回答】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
金融,是指运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事务,包含借款、融资租借、金融产品转让、金融生意业和其他金融事务。
1.借款,是指将资金贷与别人运用的事务,包含自有资金借款和转贷。自有资金借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别人运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别人运用。
典当业的典当借款事务,不论其资金来源怎么,均按自有资金借款交税。人民银行的借款事务,不交税。
2.融资租借,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搬运特色的设备租借事务。即: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标准、类型、功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借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归于出租人,承租人只具有运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借,不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交税。
3.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品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品期货,是指产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生意业,是指受托代别人运营金融活动的事务。
5.其他金融事务,是指上列事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事务,如银行结算、收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产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而,金融企业代人理财行为不论收益怎么分配,应依据以上税目解说规则核算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