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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归口省级民政机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5:24

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裔在我国内地处理结婚挂号的机关,一致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省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机关。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的婚姻挂号法令中关于涉“外”婚姻的挂号规则过于涣散,给婚姻挂号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处理挂号形成了必定难度。新公布的《婚姻挂号法令》清晰涉“外”婚姻的挂号机关,便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对涉“外”婚姻挂号的服务,处理涣散处理、挂号形成的手续烦琐等难题。
一起,《婚姻挂号法令》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供给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清晰规则,其间关于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独身”证明(无爱人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关于华裔要求出具有用护照以及寓居国公证组织或有权机关出具的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独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独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相同有用;而关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独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独自出具的“独身”证明也相同有用。
民政部负责人着重,《婚姻挂号法令》正式施行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拟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几项规则》等一系列有牵涉“外”婚姻挂号处理的规则,将天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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