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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1:13

当有需求用到土地的时分必定要请求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请求其实也并不难,那么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需求哪些资料呢,程序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一、收费程序
由疆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收据→疆土窗口收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规范、收费依据
1、土地挂号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处理工作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越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越4万元;
③差额预算处理工作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m2(含2500 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越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越1万元;
④乡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越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越200元;
⑤乡镇居民住宅(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越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越35元。
别的关于民房遗留问题,依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买卖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按照法令、法规不需求进入土地市场买卖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买卖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买卖两边收取2.4元/ m2,两边各承当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租借和典当的,向买卖两边收收取1元/m2,,两边各承当一半。
三、办件类别
工作日随到随办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处理程序:
1,受理请求资料
2,审阅资料
3,校准挂号
4,颁布证书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请求切割改变挂号应提交的资料:
(一)转让方应供给的资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今后颁布的土地证应供给由成都市疆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处面积分摊核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工作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效果表》(到成都市疆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挂号卡》(到成都市疆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丈量陈述;
8、请求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切割状况阐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切割)
12、本次分摊状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切割改变挂号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挂号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阅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次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别离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别离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造并打印)。(上述资猜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起)。
(二)受让方应供给的资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请求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一起请求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请求书1份(转让、受让方一起请求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工作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资猜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起。)
土地使用权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法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借、典当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租借、典当活动进行处理监督查看。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同意并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租借、典当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同意,其土地使用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按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独自或许伴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搬运给别人的行为。
原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买卖条件,获得必定收益的行为。
交流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搬运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搬运给受让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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