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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1:09
实行宽和,是指在实行过程中,两边当事人就实行标的进行洽谈,自愿达到协议,经法院检查同意结束实行程序的诉讼行为。实行宽和只能由两边当事人自行洽谈达到,法院不得自动依职权进行调停以改变实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义务联系。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自行宽和达到协议的,实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
宽和协议不具有强制实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康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实行。这是原民事诉讼法就有的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保存并修正了上述规则,将“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均修正为“当事人”,并添加规则了请求实行人因受诈骗、钳制与被实行人达到宽和协议的,也能够请求法院康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实行。对“一方”、“对方”作修正,是考虑到新添加的请求实行人因受诈骗、钳制与被实行人达到宽和协议的景象。请求实行人受诈骗、钳制达到宽和协议后,不愿意实行宽和协议,此刻假如要康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实行,自己却不能向法院请求,要由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明显不利于对请求实行益维护。据此作出上述修正。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当事人请求法院康复对法律文书实行的,法院应当康复实行,但宽和协议已实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宽和协议现已实行结束的,法院不予康复请求康复实行。请求康恢复法律文书的期间为2年。请求实行期限因达到实行中的宽和协议而间断,其期限自宽和协议所定实行期限的最终一日起接连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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