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0:07许多日资企业不在国内银行告贷,而是由日本总社从日本银行告贷后再转借给国内的日资企业,由于日本的银行告贷利率很低,日本总社从日本银行告贷后转告贷给国内的日资企业,年利率一般为3%,远远低于国内银行的告贷利率。没有处理过外债的日资企业经常会问询外债怎么处理外债进来等,现已处理外债告贷的企业一般会为怎么还本付息以及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外债利息税前扣除的四个条件为:一为按规则扣缴的税款、二为从境外告贷人处获得利息发票或许凭据、三为不超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息、不超越规则份额。
向境外付出利息,税前扣除应满意四个条件
A公司为境内从事电子产品出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美国B公司(非金融组织)。B公司在境内无组织、场所。A公司因出产经营需求,拟于2014年3月15日向B公司告贷5000万美元用于弥补流动资金,期限半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A公司向B公司付出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A公司作为告贷人向B公司付出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一起满意四个条件。
条件一:已按规则扣缴B公司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则,扣缴责任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付出或许到期敷衍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则的所得时,应从付出或许到期敷衍出的金钱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其间,到期敷衍出的金钱是指付出人依照权责发作制准则应当计入相关本钱、费用的敷衍金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理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则,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付出利息时,假如未依照合同或协议约好的日期付出,或许改变或修正合同或协议延期付出,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本钱、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上述到期未付出的所得金钱,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财物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财物投入使用或开端出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本钱、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财物的年度交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付出日期之前付出上述所得金钱的,应在实践付出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条件二:从境外告贷人处获得利息发票或许凭据
发票办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与交税有关的发票或许凭据,税务机关在交税检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供给境外公证组织或许注册会计师的承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阅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条件三:不超越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一起规则,企业在依照合同要求初次付出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供给“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中,应包含在签定该告贷合同其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供给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建立的可以从事告贷事务的企业,包含银行、财政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是指在告贷期限、告贷金额、告贷担保以及企业诺言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供给告贷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供给的实践告贷利率。
条件四:不超越规则份额
A公司为B公司出资的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交税调整施行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则,A公司与B公司为相关方。A公司向B公司告贷发作的利息支出受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相关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则的份额约束,即: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践付出的悉数相关方利息×(1-规范份额÷相关债资份额),规范份额=2
相关债资份额=年度各月均匀相关债务出资之和÷年度各月均匀权益出资之和
其间:
各月均匀相关债务出资=(相关债务出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均匀权益出资=(权益出资月初账面余额 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出资为企业财物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假如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本钱(股本)与本钱公积之和,则权益出资为实收本钱(股本)与本钱公积之和;假如实收本钱(股本)与本钱公积之和小于实收本钱(股本)金额,则权益出资为实收本钱(股本)金额。
假如A公司相关债资份额超越规范份额的利息支出,要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九条规则,A公司应预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供给:(一)企业偿债才能和举债才能剖析;(二)企业集团举债才能及融资结构状况剖析;(三)企业注册本钱等权益出资的变化状况阐明;(四)相关债务出资的性质、意图及获得时的商场状况;(五)相关债务出资的钱银品种、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六)企业供给的抵押品状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类同期告贷的利率状况及融资条件;(九)可转化公司债券的转化条件;(十)其他可以证明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材料等同期材料,证明相关债务出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份额等均契合独立买卖准则。
假定,A公司可向B公司借入5000万美元,告贷合同到期日,A公司向B公司付出本金5000万美元和利息250万美元并按规则扣缴B公司税款。该日人民币汇率中心价为6元/美元。A公司获得B公司开具250万美元的利息凭据(方式发票)。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贷利率为6%,A公司相关债资份额为3。则A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核算进程如下。
超越金融企业同期同贷利息:5000×6×0.5×(10%-6%)=600(万元),该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超越规范份额部分利息:5000×6×0.5×6%×(1-2÷3)=300(万元),该利息支出除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同期材料,并能证明该买卖等契合独立买卖准则外,不得税前扣除。
如A公司能预备、保存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期材料证明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50×6-600=900(万元),如A公司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交同期材料证明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50×6-600-300=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