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0:00肇庆裁定委员会裁定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委裁定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依据国务院《裁定委员会收费办法》,拟定本办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裁定恳求、恳求添加裁定恳求、提出反恳求,经审查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裁定委员会预缴裁定费。
1、计费
裁定费由案子受理费和案子处理费两部分组成。裁定费的收费规范见附表一(《肇庆裁定委员会裁定案子受理费收费规范》);附表二(《肇庆裁定委员会裁定案子处理费收费规范》)。案子受理部分依据上述收费规范计费并填制“预收裁定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预收裁定费通知单”后,应在10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主动撤回裁定恳求或抛弃添加恳求、反恳求的恳求。
详细缴费办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预收裁定费通知单”到财务部分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据”到财务部分交换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帐方法缴费的,持“收款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分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法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分承认收妥为准。
3、裁定费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出裁定恳求,添加裁定恳求,提出反恳求,因缴交裁定费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提出缓交、减交恳求并出具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由裁定委员会批阅。
当事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向裁定委员会恳求缓交、减交裁定费:
(1)当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收取赋闲救济金,无其他收入,日子困难的;
(3)当事人为日子困难的孤寡老人或“乡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日子来源的残疾人的;
(5)裁定委员会以为其他能够恳求的景象。
二、退费
当事人恳求撤回裁定恳求、改变(削减)裁定恳求,凡触及退回裁定费的,由业务部分担任处理。
当事人撤回裁定恳求的,应当书面提出,经办人员应依据当事人的恳求,逐级上呈批阅,并转财务部分处理退费。案子退费的额度,可依据详细案子的实践审办状况,参照以下规范差异处理:
1、当事人提出裁定恳求,并已预缴裁定费,在裁定委员会宣布裁定通知书前提出撤回裁定恳求的,裁定委员会全额退回裁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