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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期限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0:18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遭到移送起诉的檀卷资料至做出处理决议的时刻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0条第3款的规则,详细包含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已被拘押的,办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严重、杂乱的不得超越一个半月;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押(含被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办案期限能够超越上述期限,可是不能中止对案子的处理;
3.改动统辖的案子,办案期限从改动统辖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查起诉期限;
4.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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