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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0:03

案情:
    长衡公司与广州宗申公司自1998年11月开端发作摩托车减震器购销事务来往。2000年11月两边签定书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好由长衡公司长时间供应广州宗申公司摩托车配件减震器。之后长衡公司依约接连供应了广州宗申公司价值1118万余元的减震器,扣除广州宗申公司退货价值及实践付款算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至2003年12月份广州宗申公司尚欠长衡公司货款72.3万元。长衡公司屡次派员催收未果,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广州宗申公司偿付货款55.88万元(另16.42万元涉嫌刑事犯罪另案处理)。
    广州宗申公司系有限职责公司,于1998年6月20日建立,租借广州市华宇兴公司库房为厂房出产摩托车。广州宗申公司建立时注册资金300万元,由文善明出资人民币135万元,左宗申出资人民币150万元,重庆宗申海陵机车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该公司于2000年4月、2002年6月两次股权转让后经工商改变挂号存案的公司股东为:重庆宗申摩托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宗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5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文善明出资额14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董事;宗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左宗申为监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则了公司能够闭幕的景象并规则了公司如因运营期届满、股东会抉择闭幕的,应当在十五天内建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经股东会供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刊出公司挂号,布告公司中止。2003年12月底广州宗申公司中止了与广州市华宇兴公司签定的厂房租借合同,中止出产运营,公司人员也已悉数撤离,公司财物及法定代表人文善明均去向不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年审至2002年度,未再进行2003年度及今后的审验。广州宗申公司自2004年1月起向广州国税申报的增值税额为零。广州宗申公司向广州国税最终一次报表的财物负债表反映该公司2003年12月31日仍有财物达1065万余元。对广州宗申公司财物,宗申集团表明无法供给其下落并供认一向未实行清算职责。现广州宗申公司财物已去向不明,无法清算。在广州宗申公司财物丢失期间,宗申集团和文善明均未采纳任何有用维护办法。广州宗申公司现已无工业可清偿债务。
    裁判成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以为,长衡公司与广州宗申公司签定的产品购销合同有用。广州宗申公司未依约给付货款,应依法承当相应职责。长衡公司根据有用合同对广州宗申公司享有的合法债务受法律维护。广州宗申公司为有限职责公司,运营期间无正当理由自行歇业,且接连已逾六个月以上,又未参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度审验,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且当公司工作底子不能完结须闭幕的事由发作时,公司股东即宗申集团、文善明本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则及时组成清算组,采纳有用办法维护公司财物,依法进行清算,并以该公司的悉数财物为限归还公司债务,使长衡公司的合法债务藉于宗申集团、文善明二股东的清算行为得以公正受偿,但宗申集团、文善明作为公司股东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片面上具有差错,导致广州宗申公司赖于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原有财物消失,一切人员闭幕,去向不明,现已无法进行清算,因而宗申集团、文善明的不作为客观上构成了对长衡公司的侵权,危害了其合法利益。宗申集团、文善明对广州宗申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向相关部分报送的公司财物负债表反映的其时公司一切财物数额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对长衡公司不能完成的债务55.88万元承当悉数补偿职责。故判定,宗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文善明一起补偿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江西长衡机械有限公司货款算计人民币55.88万元。
    二审法院以为,文善明与宗申集团作为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闭幕后的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有清算职责。但因其怠于清算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广州宗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财物丢失致使清算不能,与被上诉人长衡公司的债务得不到完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对其债务也现已造成了实践危害,构成了债务侵权。文善明与宗申集团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据此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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