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患者住院14小时,离奇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3:04
某王姓患者因突感身体不适到离家最近的医院就诊,入院后医师发现她的消化道发作很多出血,在她入院后的前3个半小时以内输入液体量为500ml;入院后6小时输入液体总量为1000ml;入院后13个半小时内共输入液体量2500ml、红细胞悬液7个单位;初次输血时刻是在患者入院后6个小时,在大出血量达1800ml后4个半小时。该患者于入院后14小时逝世,这起医疗事故的职责由谁来承当呢?下面咱们来看看相关律师的回答吧!
患方建议医方未查看、确诊、辨别确诊患者存失血性休克,未及时补液扩张血溶量以抢救失血性休克而申述法院,法院组织进行医疗差错司法判定。
依据医方供给的病历资料及临床医疗进程,律师通过详尽的医疗差错剖析,为患方总结出以下争议焦点:
1、未确诊、辨别确诊低血容量性休克;直到患者逝世也未对患者作出低血容量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的确诊。
2、在患者出血量现已达1800ml的入院前3个小时中,未依照休克的医治技术标准医治低血容量性休克;
3、未对患者进行内镜止血、手术止血医治;
4、未对患者进行三级查房、会诊、疑难病评论等;
5、未尽奉告职责,掠夺了患方关于医治医院及医治医师的选择权。
律师总结并在判定会上陈说出医方存在的医疗差错有(只列标题,具体内容未挂网):
(一)违背相关医治技术标准,不对患者现已存在的低血容量性休克进行确诊及辨别确诊,导致患者逝世,构成医疗差错;
(二)违背相关医治技术标准,不为大出血休克的患者进行抗休克医治,构成医疗差错;
(三)违背相关技术标准,未对患者进行内镜止血、手术止血导致患者由于上消化道大出血逝世,构成医疗差错;
(四)违背我国中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则,未对患者进行三级查房、会诊、疑难病评论等,构成医疗差错;
(五)被告医院未尽奉告职责,掠夺了患方关于医治医院及医治医师的选择权,构成医疗差错;
(六)违背技术标准,未对患者进行标准的止血医治导致患者大出血不止逝世,构成医疗差错。
关于危害结果
1、患者逝世;
2、患者家族承当因医方医疗差错所造成的的精力危害。
关于医疗差错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患者因消化道大出血量达2500ml,必定导致患者失血性低血容量休克,经治医师在明知患者可能会发作失血性休克的情况下,在为患者进行确诊医治的全进程中,未为患者进行任何关于休克的查看、确诊、辨别确诊;在休克医治的最为要害的时期未为患者进行休克医治,导致患者由于大失血休克逝世。因而患者的逝世危害结果与经治医师的不确诊医治休克的医疗差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治医师未对患者进行手术止血、内镜止血等医疗差错也与患者逝世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治医师违背法令规则未尽奉告职责的医疗差错,与患者逝世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法令职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医疗机构执业,有必要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医疗技术标准。”
被告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显着违背了医疗技术标准,具有显着差错。被告医院的医疗差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峻的危害结果。医疗差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清晰。被告医院的差错医疗行为契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精力危害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被告医院应当对此承当补偿职责。
患方建议医方未查看、确诊、辨别确诊患者存失血性休克,未及时补液扩张血溶量以抢救失血性休克而申述法院,法院组织进行医疗差错司法判定。
依据医方供给的病历资料及临床医疗进程,律师通过详尽的医疗差错剖析,为患方总结出以下争议焦点:
1、未确诊、辨别确诊低血容量性休克;直到患者逝世也未对患者作出低血容量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的确诊。
2、在患者出血量现已达1800ml的入院前3个小时中,未依照休克的医治技术标准医治低血容量性休克;
3、未对患者进行内镜止血、手术止血医治;
4、未对患者进行三级查房、会诊、疑难病评论等;
5、未尽奉告职责,掠夺了患方关于医治医院及医治医师的选择权。
律师总结并在判定会上陈说出医方存在的医疗差错有(只列标题,具体内容未挂网):
(一)违背相关医治技术标准,不对患者现已存在的低血容量性休克进行确诊及辨别确诊,导致患者逝世,构成医疗差错;
(二)违背相关医治技术标准,不为大出血休克的患者进行抗休克医治,构成医疗差错;
(三)违背相关技术标准,未对患者进行内镜止血、手术止血导致患者由于上消化道大出血逝世,构成医疗差错;
(四)违背我国中心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则,未对患者进行三级查房、会诊、疑难病评论等,构成医疗差错;
(五)被告医院未尽奉告职责,掠夺了患方关于医治医院及医治医师的选择权,构成医疗差错;
(六)违背技术标准,未对患者进行标准的止血医治导致患者大出血不止逝世,构成医疗差错。
关于危害结果
1、患者逝世;
2、患者家族承当因医方医疗差错所造成的的精力危害。
关于医疗差错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患者因消化道大出血量达2500ml,必定导致患者失血性低血容量休克,经治医师在明知患者可能会发作失血性休克的情况下,在为患者进行确诊医治的全进程中,未为患者进行任何关于休克的查看、确诊、辨别确诊;在休克医治的最为要害的时期未为患者进行休克医治,导致患者由于大失血休克逝世。因而患者的逝世危害结果与经治医师的不确诊医治休克的医疗差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治医师未对患者进行手术止血、内镜止血等医疗差错也与患者逝世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治医师违背法令规则未尽奉告职责的医疗差错,与患者逝世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法令职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医疗机构执业,有必要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医疗技术标准。”
被告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显着违背了医疗技术标准,具有显着差错。被告医院的医疗差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峻的危害结果。医疗差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清晰。被告医院的差错医疗行为契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精力危害和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被告医院应当对此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