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1:26
在实践社会中,今世社会,因为要约是一个法令上的专业术语。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并不知道要约这是什么。那么,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令规矩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具体的介绍相关的常识,期望共享的内容对我们有所协助。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法令上是怎么进行规矩的
要约人指的是当事人向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约请,受要约人指的是在要约人宣布的要约规矩的法定期限内可以许诺其要约的目标。
具体规矩如下所述:
(一)什么是要约人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缔结合同的要求或主张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矩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束缚。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相同的要约或缔结相同的合同。要约人对违反上述要约拘谨的行为,要承当由此而形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职责,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谨者在外。
(二)什么是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所以境内股东,也可所以境外股东。《证券法》在“持续收买”中采纳“收买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买”规矩中没有相似术语。
(三)要约的收效时刻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矩,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本条是对要约收效时刻的规矩。
要约何时收效?有人以为,应采纳“发信主义”,即要约宣布之后就收效。但大多数人以为应当采纳“抵达主义”,要约有必要自抵达受要约人时才收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世界条约都持这种观念。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矩,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法向其为意思表明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收效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矩,对话人为意思表明者,其意思表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收效能。第95条中规矩,非对话而为意思表明者,其意思表明,以告诉抵达相对人时,发收效能。《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15条和《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3条中也都规矩,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我国合同法这一规矩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矩作出的。需求阐明的是,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必定实践送抵达受要约人或许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需送抵达受要约人一般的地址、居处或许可以操控的当地(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即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现已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收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选用“其意思表明以相对人了解时发收效能”的解说较为稳当。
以数据电文宣布要约何时收效,怎么抵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东西传送的信息,宣布就已抵达。我国合同法是参阅了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电子商业演示法》的有关规矩作出的。演示法第15条“宣布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刻和地址”中第1款规矩:“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宣布时刻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许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操控规模之外的某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准。”第2款规矩:“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刻按下述方法确认:
1、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体系:
(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
(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不是指定的信息体系,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
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体系,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该条第1款规矩了何为数据电文的“宣布”,第2款规矩了何为数据电文的“收到”即抵达。
合同法本条选用了演示法第15条第2款的规矩,但省掉了该款第1项第(2)的规矩,即在指定了特定接纳体系时而对方未发送到特定接纳体系(尽管也发送到了收件人的体系),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并非演示法的这个规矩有什么问题,仅仅合同法规矩得比较简明,遇到此类问题,也应当如此把握。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要约人指的是当事人向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约请,受要约人指的是在要约人宣布的要约规矩的法定期限内可以许诺其要约的目标。假如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