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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占地补偿款后私分,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9:26
占地补偿应当按照各个区域的规则所进行,每个区域的补偿款是有所不同的,假如私分这部分金钱归于违法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与贪婪罪有什么差异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帮忙。
一、截留占地补偿款后私分
被告人顾某在1999年到2010年间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任支委兼管帐;被告人刘某任经联社副社长,在2010年6月前兼任新农村作业室主任,担任办理农业、水利、电工,也是村团体领导成员;王某、谭某为乡民委员会委员。该乡民委员会共有9名作业人员。2009年,政府因改建工程占用该村村北菜地,对该村团体以及被占地乡民进行补偿,顾某指使刘某详细担任帮忙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补偿作业。2009年6月,顾某、张某、刘某、王某、谭某开会决定将顾某授意刘某截留的占地补偿款136993元作为村干部奖金发放,上述五人均分得数额不等的奖金。2010年4月,上述五人将分得奖金悉数退出,由张某以拆迁劳务费的名义存入该村账户。
二、私分国有资产与一起贪婪有何差异
本文以为,本案的焦点是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仍是贪婪罪,正确确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剖析:1、乡民委员会是否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违法主体;2、私分国有资产与一起贪婪行为的本质差异。
(一)乡民委员会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违法主体
从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榜首款规则可看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两个要害:榜首,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违法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许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能构本钱罪的违法主体。详细到司法实践中,国有单位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全资国有公司、企业、国家财政拨款的国有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功能且国家统必定编的人民团体安排。第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违法主体是单位,不是自然人,只要单位才干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违法主体,自然人不能成为该罪的违法主体。但本罪仅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的单位不判处置金,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惩罚的承当者,却不是违法主体。这是由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以单位名义进行,具有必定的揭露性,但没有为单位牟取利益,相反却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因而,立法对该罪规则为单罚制。
本案中,某乡民委员会是否属国有单位是确定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要害。依据《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规则,乡民委员会等村底层安排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应确定为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可见,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该款立法解说的规则,乡民委员会等底层安排人员在从事救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办理等详细的行政办理事项时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的身份。假如乡民委员会等村底层安排自身具有国有单位的性质,则乡民委员会作业人员当然能够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前段,直接被确定为国家作业人员,如此,则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立法解说已无出台的必要。因而,某乡民委员会不是国有单位的性质,其主体不契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被告人顾某、刘某、张某均为该乡民委员会委员,顾某指使刘某详细担任帮忙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补偿作业,并帮忙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作业,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说的规则,顾某、刘某、张某应被确定为“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契合贪婪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二)私分国有资产与一起贪婪行为的本质差异
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核心内容是“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单位违背国有资产的办理分配制度,将不该分配给个人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配给了个人,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是合法的,处置的是违法私分行为。其行为本质是违背国家规则滥用职权分配单位的国有资产,手法对产业单位而言是揭露的,对产业操控单位而言侵略的主要是处置权,产业是“单位自己”的,私分产业的去向是单位大多数成员,多表现为“团体福利”、“大多数人分得”等。
贪婪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核心内容是“并吞、盗取、骗得或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即行为人采纳并吞、盗取、骗得等相似隐秘手法歹意不合法地占有个人无任何处置权的公共产业,其行为本质是隐秘盗取个人无权操控或处置的公共产业,其手法对产业单位而言是隐秘的,侵略的是产业的一切权,产业是“别人”的。“公共产业”也包括“国有资产”,因而贪婪行为侵略的也可能是国有资产。
本案中,顾某、刘某、张某三人的分款行为经团体开会讨论,参加分款的除三被告人以外还有两名乡民委员会成员,分款人数占乡民委员会绝大多数,且所分金钱是国家的占地补偿款,故易被以为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对此,不该受限于大多数人及目标为国有资产等方法要件,而应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婪罪的行为本质来进行剖析。顾某授意刘某采纳让被补偿人填写空白现金开销凭据、少领钱多填领款数额等方法,截留占地补偿款136993元,后顾某与张某、刘某等人开会,协商将截留的占地补偿款作为村干部奖金予以发放。三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是选用虚伪材料,将国家的占地补偿款截留,某乡民委员会对该金钱既不具有合法的操控权,也不具有合法的处置权,被截留的占地补偿款是“别人”的,而非某乡民委员会的产业。因而,顾某等三人将占地补偿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关于该金钱的合法一切单位而言是隐秘的,侵略了占地补偿款的一切权单位对该款的一切权,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契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本质特征,而契合贪婪罪的行为本质特征。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将占地补偿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一种侵略别人财政的行为,尽管不契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可是却也触犯了贪婪罪的规范。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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