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哪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2:27【案情】
刘某某于2012年10月27日向中国银行成功请求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2014年3月6日刘某某用该卡在某商场购买家电消费32568元。2014年4月2日刘某某突发疾病逝世。因该信用卡到期后未能还款,中国银行将刘某某之妻王某某,刘某某爸爸妈妈刘某甲、杨某某,儿子刘某乙诉至法院。在庭审前被告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清晰表明关于刘某某的遗产抛弃承继。法院依法判定王某某承当还款职责。
【不合】
信用卡持卡人逝世前因消费刷卡而构成的债款,持卡人逝世后应当由谁来归还,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信用卡消费应认定为持卡人个人行为,应从遗产中付出,其爱人不承当归还职责。
第二种观念则以为信用卡消费欠款属夫妻一起债款,应从夫妻一起产业付出。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首要,本案应清晰持卡人生前信用卡债款能否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费开销,为家庭一起开销。本案持卡人刘某某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处理、运用行为虽系其个人施行,但其与银行并无清晰约好因而发生的欠款为个人债款和不属夫妻一起债款。故本案持卡人运用信用卡所欠债款,仍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第二,持卡人身后怎么确认账单归还职责人。如前所述,运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夫妻一起产业归还,如一起产业缺乏以归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产业的,夫妻另一方仍应持续归还。在公民逝世后的承继应在死者债款清偿后再予以切割,如切割后发现死者存在未归还债款的,承继人应在承继产业限额内归还相关债款。《承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本案被告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作为刘某某的法定承继人,在诉讼中清晰表明关于刘某某的遗产抛弃承继,因而该三人对死者刘某某的债款不负归还职责。综上,本案应由死者刘某某妻子王某某承当归还职责,在归还时,先从夫妻一起产业中付出,缺乏部分,如刘某某无其他个人产业的,由王某某承当归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