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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西省婚假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4:12

陕西省婚假规则
一、依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法令》的规则:
(一)婚假:
1、按法定成婚年纪(女20周岁,男22周岁)成婚的,可享用3天婚假。
2、契合晚婚年纪(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用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成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作业的,可视旅程远近,另给予旅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爸爸妈妈)期间成婚的,不另给假日。
5、婚假包含公度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用法定婚假,不能享用晚婚假。
(二)婚假日间薪酬待遇:在婚假和旅程假日间,薪酬照发.
二、陕西省计划生育法令:
1、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员工实施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添加婚假二十天;实施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添加产假十五天,一起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日间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的,另添加产假三十天。 
3、员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日间按出勤对待,享用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地点单位参与生育稳妥的,由生育稳妥经办组织发给生育补贴。
4、员工到达晚婚年纪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用平等住宅待遇。
5、农民和乡镇其他人员实施晚婚晚育的,由地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给予赞誉和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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