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无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4:23

(一)无权的概念
无权署理,是指无权署理人署理别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短缺的署理。无权署理主要有四种状况:
(1)底子无权署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署理;
(3)逾越署理权规模进行的署理;
(4)署理权消除今后的署理。
这些无权署理行为虽然具有署理行为的外表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少署理权,因此并不契合有权署理的要件。
无权署理人以自己名义与别人缔结合同,是一种效能待定的合同,而不是肯定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虽然因署理人缺少署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能够修补的,也就是说,自己的追认能够使无权署理行为有用。《》第48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法令之所以规则无权署理行为可因自己的供认而有用,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署理行为并非都对自己晦气,有些无权署理活动对自己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署理行为也具有署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署理人具有为自己缔结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自己缔结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署理人并无署理权限,假如自己过后供认该署理行为,实际上是过后补授署理权,然后能够使署理行为有用,假如自己以为无权署理行为对其晦气,天然可不予供认。特别应当看到,因无权署理行为所缔结的合同并不必定对相对人晦气,相对人与无权署理人缔结合同一般并非旨在寻求合同无效的结果,相反他常常期望合同有用而使其能与自己之间构成合同联系。所以,通过自己追认而使合同有用,也有利于维护买卖次序及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二)自己的供认权
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则,无权署理行为只要通过自己追认才干使自己承当民事职责。所谓追认,是指自己对无权署理行为在过后予以供认的一种单独意思表明。供认的意思表明应当以明示方法向相对人作出,假如仅向无权署理人作出这种表明,则有必要使相对人知晓才干发生供认作用。一旦作出供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署理权,然后使无权署理具有与有权署理相同的法令作用。供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也就是说,一旦供认,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从建立之时开端即发生法令效能。
在法令上,自己是否作出供认,是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学者常常称其为“供认权”,它在性质上归于构成权之一种。供认既然是自己所享有的一种权力,那么自己有权作出供认,也有权回绝供认。假如自己清晰表明回绝供认,则无权署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不能对自己发生法令效能。
(三)相对人的吊销权与催告权
对因无权署理而缔结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敦促自己在合理的必定期限内清晰答复是否供认无权署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则:“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可见,相对人有权要求自己有必要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的意思有必要向自己或其法定署理人作出。假如自己在一个月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供认。在此状况下,能够为自己明知别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署理行为而不作否定的意思表明,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视为赞同。
因无权署理而缔结的合同在自己没有作出供认之前,其效能处于待定状况。法令为维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则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答应其享有吊销权。
所谓吊销权,指相对人在自己未供认无权署理行为之前,可吊销其对无权署理人作出的意思表明。《合同法》第48条规则:“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可见吊销有必要是在自己没有作出追认曾经作出,且有必要告诉自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