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3:44
近来赵小姐很无法,尽管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浦东法院判定她仍是没有房子的比例。
2007年5月,河南赵小姐与上海刘先生挂号成婚。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2月8日,刘先生在赵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赵小姐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样变成别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浦东法院申述四人,要求承认该房子由赵小姐夫妻一起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8年购买房子的资金来源是闵行区黎路老房子的动迁安顿款,由于四被告都是黎安路房子拆迁的安顿人。赵小姐关于该房子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7年5月成婚,从成婚到购房只要几个月的时刻,夫妻没有一起存款,没有才能购房,故以为该房子由四被告共有。
法院判定:法院终究判定赵小姐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据本案相关依据,购买系争房子的金钱来自黎安路房子的拆迁款,赵小姐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要能够确认赵小姐对系争房子没有出资。再看刘先生出资部分,尽管安顿款系其与赵小姐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顿利益衍生自黎安路房子,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顿款仅仅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赵小姐对黎安路房子不享有权益,故刘先生所得安顿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购房其他出资部分,即便同赵小姐所述是老公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子挂号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动身,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归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赵小姐关于系争房子没有任何奉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子,不归于夫妻一起财产。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仁正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2007年5月,河南赵小姐与上海刘先生挂号成婚。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2月8日,刘先生在赵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赵小姐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样变成别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浦东法院申述四人,要求承认该房子由赵小姐夫妻一起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8年购买房子的资金来源是闵行区黎路老房子的动迁安顿款,由于四被告都是黎安路房子拆迁的安顿人。赵小姐关于该房子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7年5月成婚,从成婚到购房只要几个月的时刻,夫妻没有一起存款,没有才能购房,故以为该房子由四被告共有。
法院判定:法院终究判定赵小姐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据本案相关依据,购买系争房子的金钱来自黎安路房子的拆迁款,赵小姐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要能够确认赵小姐对系争房子没有出资。再看刘先生出资部分,尽管安顿款系其与赵小姐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顿利益衍生自黎安路房子,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顿款仅仅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赵小姐对黎安路房子不享有权益,故刘先生所得安顿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购房其他出资部分,即便同赵小姐所述是老公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子挂号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动身,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归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赵小姐关于系争房子没有任何奉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子,不归于夫妻一起财产。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仁正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