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9:39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连续受理了一批以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托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财物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商场从事出资、运营活动并许诺到期后不管盈亏均向托付人返还本金、付出固定报答或许除付出固定报答外对超量收益按份额分红为首要特征的托付理财合同胶葛案子,因为此类案子不但在法令适用上缺少明确规定,并且联系到各出资、运营主体的严重利益和证券商场的安稳,为保险处理此类胶葛,我院在就其间首要法令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告诉全省各级法院暂缓对此类案子的判定。因为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短时期内尚不或许出台,2004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托付理财合同胶葛仍呈不断增多趋势。为及时有用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商场的安稳,经研究决定,康复审理托付理财合同胶葛案子。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依法稳重、妥善审理托付理财合同胶葛案子。要从保护证券商场正常次序,确保证券商场健康有序开展的高度动身,一方面要采纳活跃有用的办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证券范畴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留意掌握证券范畴在买卖主体、买卖规则、体系危险等方面有别于其他范畴的特色,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起,正确区分当事人的差错与商场本身特色形成的危险与丢失,精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公平准则动身,妥善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全省民商事审判人员要加强对证券买卖常识与法令规定的学习,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要加强调停力度,尽或许减小证券商场的震动。发现存在内情买卖、操作商场、高息揽存、集资欺诈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案子或依据头绪,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宣布司法主张。
二、审理托付理财合同胶葛案子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全面剖析当事人约好的首要权利义务内容,正确确认合同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由托付人向受托人交给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托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托付方返还本金并付出固定报答,或除付出固定报答外对超量出资收益约好由托付人与受托人按份额分红的,应确认两边建立以托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假贷联系,并以告贷合同胶葛确认案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由托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财物后,将账户控制权托付受托人进行证券买卖,受托人许诺托付期限届满后向托付人返还本金并付出固定报答,或许除付出固定报答外对超量出资收益约好由托付人和受托人按份额分红的,应确认两边之间建立有保底条款的托付署理联系,并以托付合同胶葛确认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