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后怕被抓返还了财物会判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1:46
在日常的偷盗案中,会发作一种状况,当被盗者发现偷盗者的偷盗行为后,偷盗者会将偷盗资产返还给被盗者,那么这个偷盗行为还构成违法吗?让给咱们一同来看看下面临这种状况的剖析吧。
2010年1月份的一天,罗某驾车到县城一轿车沙龙洗车,罗某将车钥匙交给该沙龙老板孙某后脱离,孙某遂即组织员工曲某给该车吸尘。吸完尘后,曲某把车钥匙交给了搭档赵某,让赵某帮忙将车停放好。正午1时许,赵某发作偷盗该车之念,遂趁其他人不注意拿起钥匙进入车内,驾驭该车驶离该轿车沙龙,并封闭手机,驾车驶出县城,当行至该县某镇附近路段后,为避免沿途的监控探头摄录其行迹,赵某摘下车前号牌、折弯车后号牌。驶入附近某市后,赵某惧怕过后罪过露出遭到赏罚而发作将车开回该轿车沙龙的主意,随即注册手机,后在孙某的妻姐曹某和孙某的电话敦促下,于15时许驾车回来该轿车沙龙。随后,赵某被在店内守候的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捕获。
[剖析]:关于本案中行为人赵某偷盗轿车得手后被人发现,又将轿车返还原主的行为该怎么确定。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依照违法未遂处理,由于行为人并没有到达自己的行为意图,被偷盗资产终究没有被行为人所占有;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依照违法间断处理,由于从行为人片面方面看,行为人主动将被盗轿车返还原主,其主动有用避免了违法成果的发作;第三中定见以为,关于赵某的行为应当依照违法既遂处理。笔者认同第三种定见。
违法既遂,是指行为人具有清晰的违法意图或违法动机,其施行的违法过为现已具有了刑法分则所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悉数要件的违法形状;违法未遂是指违法分子现已着手施行违法,由于其毅力意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目的的一种未完结违法形状;违法间断,是指在故意违法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用避免危害成果发作的一种违法形状。
违法间断与违法既遂相差异的关键在于,在违法间断形状中,构成违法的要件并不完备,本事例中,赵某驾车驶离县城,该车现已脱离所有人的操控,偷盗违法的要件现已完备,赵某将车开回的行为虽具有片面毅力上的主动性,但其并不具有违法间断的时空性特征,即违法间断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其次,本案也不应当以违法未遂确定,由于偷盗罪是成果犯,以给公私产业所有权人形成直接危害成果为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所有权的危害成果体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操控之下的资产因被偷盗而脱离了其实践操控,一般来说,也意味着被盗资产已被行为人操控,二者是共同的。因而,从对客体的危害成果着眼,以资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掉对被盗资产的操控作为既遂规范,契合偷盗既遂的本质特征。就本案而言,赵某将轿车盗走后予以返还,其施行的偷盗行为自身现已完结,偷盗罪的构成要件现已完备,假如以否定前面现已施行结束的行为来确定为未遂,则不契合偷盗罪的构成特征。因而,相似状况只能确定为偷盗既遂。而行为人施行偷盗后将被盗资产返还的行为,能够视为一种退赃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事例来历:听讼网
2010年1月份的一天,罗某驾车到县城一轿车沙龙洗车,罗某将车钥匙交给该沙龙老板孙某后脱离,孙某遂即组织员工曲某给该车吸尘。吸完尘后,曲某把车钥匙交给了搭档赵某,让赵某帮忙将车停放好。正午1时许,赵某发作偷盗该车之念,遂趁其他人不注意拿起钥匙进入车内,驾驭该车驶离该轿车沙龙,并封闭手机,驾车驶出县城,当行至该县某镇附近路段后,为避免沿途的监控探头摄录其行迹,赵某摘下车前号牌、折弯车后号牌。驶入附近某市后,赵某惧怕过后罪过露出遭到赏罚而发作将车开回该轿车沙龙的主意,随即注册手机,后在孙某的妻姐曹某和孙某的电话敦促下,于15时许驾车回来该轿车沙龙。随后,赵某被在店内守候的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捕获。
[剖析]:关于本案中行为人赵某偷盗轿车得手后被人发现,又将轿车返还原主的行为该怎么确定。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依照违法未遂处理,由于行为人并没有到达自己的行为意图,被偷盗资产终究没有被行为人所占有;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依照违法间断处理,由于从行为人片面方面看,行为人主动将被盗轿车返还原主,其主动有用避免了违法成果的发作;第三中定见以为,关于赵某的行为应当依照违法既遂处理。笔者认同第三种定见。
违法既遂,是指行为人具有清晰的违法意图或违法动机,其施行的违法过为现已具有了刑法分则所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悉数要件的违法形状;违法未遂是指违法分子现已着手施行违法,由于其毅力意外的原因而未达到目的的一种未完结违法形状;违法间断,是指在故意违法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用避免危害成果发作的一种违法形状。
违法间断与违法既遂相差异的关键在于,在违法间断形状中,构成违法的要件并不完备,本事例中,赵某驾车驶离县城,该车现已脱离所有人的操控,偷盗违法的要件现已完备,赵某将车开回的行为虽具有片面毅力上的主动性,但其并不具有违法间断的时空性特征,即违法间断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其次,本案也不应当以违法未遂确定,由于偷盗罪是成果犯,以给公私产业所有权人形成直接危害成果为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所有权的危害成果体现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操控之下的资产因被偷盗而脱离了其实践操控,一般来说,也意味着被盗资产已被行为人操控,二者是共同的。因而,从对客体的危害成果着眼,以资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掉对被盗资产的操控作为既遂规范,契合偷盗既遂的本质特征。就本案而言,赵某将轿车盗走后予以返还,其施行的偷盗行为自身现已完结,偷盗罪的构成要件现已完备,假如以否定前面现已施行结束的行为来确定为未遂,则不契合偷盗罪的构成特征。因而,相似状况只能确定为偷盗既遂。而行为人施行偷盗后将被盗资产返还的行为,能够视为一种退赃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事例来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