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5:24土地承揽经营权便是公民团体对团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团体所有制单位运用的国有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该项权力的权力主体为公民或团体;权力客体为团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团体所有制单位运用的国有土地;权力内容由合同约好。那么农户土地经营权发作流通后怎么申领农业支撑维护补助资金呢?
详解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揽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揽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乡村承揽经营联系的新式物权。民法通则规则了公民、团体的承揽经营权受法律维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揽经营权便是承揽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或其他出产经营项目而承揽运用、收益团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力。其特征在于:
榜首,承揽经营权是存在于团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力。这便是说,承揽经营权的标的,是团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产业。有的团体安排,按承揽人承揽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揽人部分耕畜、耕具或其他出产资料,这是附归于承揽经营权的权力。
第二
,承揽经营权是有必定期限的权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则,农人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揽经营期限内,对单个承揽经营者之间承揽的土地进行恰当调整的,必须经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单位、个人承揽经营国有土地,或许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个人承揽经营团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土地承揽经营的期限由承揽合同约好。该期限尽管由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加以约好,但应当依据从事承揽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确认承揽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揽经营(如拓荒造林),因为出产周期较长,需求多年的出资,期限能够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能够防止承揽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维护。
从以上承揽经营权具有的这些特征能够看出,承揽经营权尽管产生于承揽合同,但不限于承揽人与团体安排间的产业联系,而是一种与债务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而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品种所不能包含的新式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