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后 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4:57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联系。2003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告贷2万元,并出具借单一张。后李某因债款缠身,于2004年年末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经常到李某家追讨告贷。2006年2月6日,李某的父亲向张某出具还款方案书一份,称“告贷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方案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姓名。还款方案到期后,李父未偿还告贷。2008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恳求李父偿还告贷2万元。李父以为,自己出具还款方案时尽管乐意承当还款职责,张某也承受了还款许诺,可是李某无债款搬运的意思标明,因而不符合债款搬运的法令特征,所以自己出具还款方案的行为不构成债款搬运。其次,还款方案书也不是还款确保书,自己没有许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连带确保职责,所以不需承当还款职责。
分析:依据合同自在准则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动身,第三人替代债款人实行债款,只要不违背法令规定,不给债权人形成丢失或添加担负,这种实行在法令上应当是有用的。李父出具还款方案时,并未清晰儿子李某退出债款联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革除李某的债款,两边之间无搬运债款的意思标明,张某承受李父还款方案的行为,仅仅标明其赞同李父参加到原债款的联系之中,因而,李父出具还款方案的行为归于法令上的债款参加,在张某、李某、李父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款承当法令联系,即李父与原债款人李某同时承当偿还债权人张某告贷的责任。张某有权恳求李某、李父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恳求二人一起还款,李父应当依照自己的许诺偿还张某的告贷。据此,法院判定支撑了张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依据合同自在准则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动身,第三人替代债款人实行债款,只要不违背法令规定,不给债权人形成丢失或添加担负,这种实行在法令上应当是有用的。李父出具还款方案时,并未清晰儿子李某退出债款联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革除李某的债款,两边之间无搬运债款的意思标明,张某承受李父还款方案的行为,仅仅标明其赞同李父参加到原债款的联系之中,因而,李父出具还款方案的行为归于法令上的债款参加,在张某、李某、李父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款承当法令联系,即李父与原债款人李某同时承当偿还债权人张某告贷的责任。张某有权恳求李某、李父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恳求二人一起还款,李父应当依照自己的许诺偿还张某的告贷。据此,法院判定支撑了张某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