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6:04
摘要:实行贰言分为实行行为贰言和案外人实行贰言,实行行为贰言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实行过程中,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行行为违背法令规则并要求人民法院吊销或许改正实行的恳求,案外人实行贰言是指案外人对被实行的产业的悉数或一部分建议权力并要求人民法院中止并改变实行的恳求。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实行贰言恳求书范本
恳求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托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
恳求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恳求实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与被实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胶葛裁决判决恳求实行一案的被实行人有贰言;
2、对实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产业——-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贰言。
现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恳求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恳求实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一案[(2015)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恳求人的恳求。2、恳求人杨慧、项兴海因为虚伪出资445000元,两被恳求人在虚伪出资的范围内对欠恳求人的债款承当职责的恳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检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决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实行人;二、合肥裁决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判决书承认的债款未能实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一起承当清偿职责。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恳求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下:吊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决。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恳求人杨慧、项兴海行使争辩权力就实行裁决[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实行人;二、合肥裁决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判决书承认的债款未能实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一起承当清偿职责。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决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恳求实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实行以上清偿责任。逾期不实行上述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实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作法令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15)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决书。[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实行裁决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决书系实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实行贰言恳求人以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过错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恳求人杨慧、项兴海行使争辩权力就实行裁决[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掠夺了恳求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争辩权力。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以裁代判不合法掠夺了恳求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实行人时未给予其贰言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实行裁决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决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恳求实行人,又不是好坏关系人,底子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实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过错
1、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检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验资陈述:关于什物出资部分,现已验证本钱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
2、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无任何依据证明: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被实行人)被吊销、刊出、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承受被实行人产业导致被实行人无实行才能;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出资不到位(现实上是悉数出资到位且通过安徽中安管帐师事所验资)。
3、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无任何依据证明:被实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不能清偿债款,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恳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恳求,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令过错
应适用以下法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行行为违背法令规则的,能够向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吊销或许改正;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实行过程中,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行法院的实行为违背法令规则的,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则提出贰言。实行法院检查处理实行贰言,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外人贰言检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实行标的进行处置。
3、实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依据债款人或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宣告被实行人破产——-中止实行!
恳求人民法院查明现实,依法予以公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恳求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实行贰言副本x份;
2、依据资料x份。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实行贰言恳求书的相关常识,文中有具体的介绍,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实行贰言恳求书范本
恳求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托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
恳求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恳求实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与被实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胶葛裁决判决恳求实行一案的被实行人有贰言;
2、对实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产业——-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贰言。
现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恳求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恳求实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一案[(2015)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恳求人的恳求。2、恳求人杨慧、项兴海因为虚伪出资445000元,两被恳求人在虚伪出资的范围内对欠恳求人的债款承当职责的恳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检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决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实行人;二、合肥裁决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判决书承认的债款未能实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一起承当清偿职责。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恳求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下:吊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决。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恳求人杨慧、项兴海行使争辩权力就实行裁决[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实行人;二、合肥裁决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判决书承认的债款未能实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一起承当清偿职责。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决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恳求实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实行以上清偿责任。逾期不实行上述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实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作法令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15)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决书。[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实行裁决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决书系实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实行贰言恳求人以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过错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恳求人杨慧、项兴海行使争辩权力就实行裁决[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掠夺了恳求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争辩权力。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以裁代判不合法掠夺了恳求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决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实行人时未给予其贰言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实行裁决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决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恳求实行人,又不是好坏关系人,底子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实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过错
1、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检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验资陈述:关于什物出资部分,现已验证本钱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
2、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无任何依据证明: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被实行人)被吊销、刊出、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承受被实行人产业导致被实行人无实行才能;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出资不到位(现实上是悉数出资到位且通过安徽中安管帐师事所验资)。
3、被恳求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职责公司无任何依据证明:被实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职责公司)不能清偿债款,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恳求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恳求,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令过错
应适用以下法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行行为违背法令规则的,能够向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吊销或许改正;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实行过程中,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行法院的实行为违背法令规则的,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则提出贰言。实行法院检查处理实行贰言,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外人贰言检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实行标的进行处置。
3、实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依据债款人或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宣告被实行人破产——-中止实行!
恳求人民法院查明现实,依法予以公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恳求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实行贰言副本x份;
2、依据资料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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