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6:38[案情]
钱某(女)、杨某为配偶,二人于2007年10月以32万元的价格置办三居室高楼一套,后因嫌该房离其工作单位较远,决议将该房卖掉,但一向未找到适宜的买主。2008年2月初,杨某赴外地出差,唐某经人介绍,找到钱某,称曩昔已看过房,愿以28万元价格买下,钱某不赞同,两边经洽谈,钱某决议以3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次日,唐某先将15万元送来。钱某遂将钥匙交给汤某,但因产权证被杨某存放在单位,钱某提出待其老公出差回来,即处理产权过户挂号。办完手续后唐某再付15万元。同年5月初,杨某从外地回来后得知该房价格现已上涨,遂找到汤某,要求添加2万元价款才能去处理过户挂号手续,唐某不赞同,杨某便在同年5月10日以32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卖给了汪某,并于5月15日,与汪某处理了挂号过户手续,汪王某遂找到唐某要求其搬走,唐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告杨某、汪某损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免除杨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子生意合同。而杨某提出,其妻钱某将该房卖给唐某时,他并不知情,也未征得其赞同,因而该生意行为是无效的。
[审判]
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8年6月作出断定,确定汪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子生意合同合法有用,断定唐某腾出争讼房子交给汪某,一起断定杨某补偿唐某因合同无效所遭到的丢失2.5万元。
[分析]
本案触及两个房子生意合同,一个是唐某与房子所有人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已交给但未处理挂号,一个是汪某与房子所有人签定的生意合同,未交给但处理了过户挂号。这两个合同的效能怎么呢?谁能够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呢?
《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第6条规则:“房子所有权搬运或房子现状改变时,须到房子所在地房管机关处理所有权搬运或房子现状改变挂号手续。”《合同法解说》(一)第9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搬运”。由此可见,房子所有权的移转以挂号为要件,但不应把是否处理产权挂号作为确定生意合同的建立、或收效、或无效的理由。根据合同法原理,生意合同系债务合同,两边当事人意思洽谈一致,合同即告建立。假如合同不短缺收效要件,合同即为有用。房子所有权过户挂号的意图在于搬运其所有权,是合同的实行问题,归于合同之外的法令现实,其既不是合同建立要件,又不是合同的收效要件,与合同效能无关。假如合同有用,出卖人应将房子交给买受人,并帮忙处理产权改变挂号,不然,就构成违约,买受人能够要求出卖人持续实行合同,也能够建议免除合同,补偿丢失。法院能够判令出卖人实行上述责任或免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