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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7:20
我国刑法六十七条明文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交通闯祸罪的自首情节怎样确认?通肇过后未逃逸,而是泊车抢救并自动报案,是否以自首论处?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回答!
一、交通闯祸罪存在自首情节的根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阐明罪犯的片面罪行较之未自首者轻,能够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该准则对违法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为人发作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的,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闯祸者对其行为成果并不存在成心,答应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能够起到鼓舞闯祸者自动投案,悔过自新的作用,并有利于查清现实,辨明职责,及时补偿受害者,坚持社会安稳,这与法令的精力也是相符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归于刑法领域的准则,只适用于交通闯祸已构成违法的景象中,而关于未构成违法的一般交通闯祸行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闯祸者自动投案并交待闯祸行为则可在行政处分时作为一项从轻处分情节予以考虑。
二、司法实践中,交通闯祸罪自首情节的人确认
闯祸者未逃逸的行为不该确认为自首,而应直接在榜首法刑的量刑起伏内,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认其应适用的惩罚。主要根据如下:
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反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故的,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法条中,榜首档法定刑适用于形成严峻交通事故未逃逸而听候有关机关处理的景象,一旦逃逸,法定刑即升格为第二乃至第三档。
从法令根底理论上讲,当过错行为开端仅仅形成较轻的成果,并且该较轻的成果有或许向着更严峻的成果转化时,行为人就有职责避免这一严峻成果发作,假如行为人不实行作为责任,法令就应当对此在原有行为之外做出另一点评。
刑法规则“逃逸”加剧处分的意图不外乎两个:
1、奉劝闯祸者在交通肇过后及时抢救受害人,以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奉劝闯祸者在交通肇过后及时维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确保交通事故的有用处理。
因而,榜首档法定刑的规则现已表现出刑法对未逃逸而自动投案行为的必定,表现了从宽处理的精力。在该类景象下,再将其视为自首,等于是对同一种行为进行了两次的从宽处理,归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复点评,违反了刑法建立不同法定刑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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